地方分權及地方法規之定位 - 法律
By Caitlin
at 2012-03-18T00:00
at 2012-03-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有朋友日前拿今年度大學學力測驗考題與我討論
我們一同在社會科當中發現第六題的D選項有些疑意
惟大考中心並沒有對該選項作解釋
是以來知識+上希望各位厲害的網友能幫忙
解開我們的疑問
以下附上考題網址
http://www.ceec.edu.tw/AbilityExam/AbilityExamPape...
我國某市議會三讀通過該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婦女即使出門在外,
也可在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
的行為。次年,中央政府也跟進對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立法,並公布全國
施行。關於當時該市率先制定有關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此條例制定落實地方分權的精神
(B)此條例凸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明
(C)此自治條例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生效
(D)該市無權制定此條例, 故中央於次年統一立法
該題正解為A
然我私自認為D選項應較為恰當
我翻閱了法治斌、董保城所著的《憲法新論》
當中關於地方自治第486頁本人摘錄其中一小段:
一是有部分學者(李建良、蔡宗珍﹞認為,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僅享有「行政權」,而未享有「立法權」,理由在於:地方自治團體若與國家分享立法權,則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立法權究竟如何劃分應由憲法親自規範,如此一來勢必不可能出現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換言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權應由憲法直接賦予,而不可能出現「國家立法權」賦予之立法權﹞,因此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之規範制定權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行政立法權」。
───────
之後我在翻閱憲法規定時發現,憲法第128條言:市準用縣之規定
再者查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回歸本題,本人認為婦女於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不應視為地方性事務,應認是全國一致性。再者我認為李建良、蔡宗珍的說法亦非常合理。是以D選項應有給分的空間?
我們一同在社會科當中發現第六題的D選項有些疑意
惟大考中心並沒有對該選項作解釋
是以來知識+上希望各位厲害的網友能幫忙
解開我們的疑問
以下附上考題網址
http://www.ceec.edu.tw/AbilityExam/AbilityExamPape...
我國某市議會三讀通過該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婦女即使出門在外,
也可在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
的行為。次年,中央政府也跟進對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立法,並公布全國
施行。關於當時該市率先制定有關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此條例制定落實地方分權的精神
(B)此條例凸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明
(C)此自治條例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生效
(D)該市無權制定此條例, 故中央於次年統一立法
該題正解為A
然我私自認為D選項應較為恰當
我翻閱了法治斌、董保城所著的《憲法新論》
當中關於地方自治第486頁本人摘錄其中一小段:
一是有部分學者(李建良、蔡宗珍﹞認為,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僅享有「行政權」,而未享有「立法權」,理由在於:地方自治團體若與國家分享立法權,則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間立法權究竟如何劃分應由憲法親自規範,如此一來勢必不可能出現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換言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權應由憲法直接賦予,而不可能出現「國家立法權」賦予之立法權﹞,因此地方自治團體所享有之規範制定權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行政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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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在翻閱憲法規定時發現,憲法第128條言:市準用縣之規定
再者查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回歸本題,本人認為婦女於公共場所為嬰幼兒哺育母乳不應視為地方性事務,應認是全國一致性。再者我認為李建良、蔡宗珍的說法亦非常合理。是以D選項應有給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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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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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2-03-20T18:41
at 2012-03-20T18:41
我會有印象,是因為當時臺灣的背景是台北市自治條例規定網咖不能抽菸,後來中央也跟進,並沒有牴觸的問題,而且真的是落實地方分權喔!
你在網路上搜尋可以找到不少相關的文章,我貼其中一篇讓你參考
文 / 陳朝建教授【台灣法律網】法政專業名詞--再談「法律先占理論」
唸地方自治的初學者,對於地方自治之立法權,如其外部界限如何劃定問題,恐需先從日本的「法律先佔理論」談起。本篇之所以稱為再談「法律先占理論」,是因為本教學網於2003/09/26即曾寫過「法政專業名詞-聯邦優先權與法律先占理論」予以析解。
今再因應網友留言所詢,重新簡述如後。蓋「法律先佔理論」原係主張:地方自治團體就國家法律已明示或默示先佔之事項,如無法律之明確授權,即不得對此類事項另行制定自治條例以為規範。惟該理論上強調若「國家法律空白」時,尚可分成如下兩種情形再作判斷:
(一)地方自治條例如就國家法律空白之事項予以規定,尚不生牴觸尚位階法律之問題;
(二)就國家法律已規制之事項而言,若地方自治條例之制定將妨礙該法律之執行者,仍有構成抵觸之嫌。除非該地方自治條例之制定係基於與國家法律之同一目的,再就相同之對象為更嚴格之管制時,並未逾越上下限的規制範圍,就此而言,仍應無牴觸之問題。
詳言之,依上開日本「法律先占理論」之見解,係強調:(一)中央法律、法規命令所未規範之自治事項者,自治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即可定之,其於合憲範圍內仍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問題﹔(二)中央法律、法規命令已就特定之自治事項者加以規範者,自治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仍可基於因地制宜之自治目的,另予以更為嚴格或更高密度之規範,亦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問題﹔(三)中央法律、法規命令與自治法規之管制目的即使相同,但自治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仍得對其他關聯性之自治事項予以規範,只要未逾越法律規制的上下限範圍,亦應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問題。
在此,若以我國地方自治之實務見解為例,司法院釋字第三十八號解釋即曾指出:「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此類限制地方自治立法權的解釋,其實已是「法律先佔理論」的表現;此外,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一四號函即曾就自治條例所定罰則如較法律為更高密度或不同目的之規定時,是否即牴觸法律之疑義?表示如下見解:
……有關自治條例所定罰則,如較法律為更高度之規定,是否即屬牴觸法律,尚不可一概而論,應視相關法律規範事項之性質及立法之目的,為整體考量。本案貴府制定「台北縣管制道路挖掘自治條例」(草案)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罰鍰雖較「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罰鍰金額為高,惟該二草案條文所定處罰之要件,與「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要件似不相同,應尚無牴觸「市區道路條例」者。……
By Rebecca
at 2012-03-20T12:55
at 2012-03-20T12:55
現行的地方政府的確有立法權,不能僅看老舊的憲法本文,你可曾聽聞市議會、縣議會?那就是地方政府實行立法權所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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