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的標準和列舉~ - 法律
By Charlotte
at 2013-05-03T00:00
at 2013-05-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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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約475000元
單身
有二份保險(1月5000)
使用健保看病約5次吧(一次都收150元約左右掛號費)
國稅局寄來的試算~上網看了一下
要繳10000多一下~是用標準的算法
我想問~如果我用列舉的方式會不會繳的比較少一點??
無扶養人
單身
有二份保險(1月5000)
使用健保看病約5次吧(一次都收150元約左右掛號費)
國稅局寄來的試算~上網看了一下
要繳10000多一下~是用標準的算法
我想問~如果我用列舉的方式會不會繳的比較少一點??
無扶養人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Agnes
at 2013-05-03T21:49
at 2013-05-03T21:49
因為列舉扣除額>單身標準扣除額76,000,採標準扣除額申報才有利。
保險費每人每年限額24,000+健保無限額,再加上您的醫藥費150*5次,原則上會比標準扣除額76,000少。
建議您檢視看看父母親可否可以作為扶養親屬,若兄弟姐妹是否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的情形,這些申報扶養均可抵稅。
或則再檢視看看是否有其它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可以作抵扣。
102.4.8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符合條件直系尊親屬(父母親、祖父母)應具備下列條件才可申報扶養:
1.年滿60歲
2.未滿60歲全年所得低於82,000、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的情形。
父母未滿60歲可檢附健保繳費收據證明非軍公教人員。直系尊親屬免稅額:
未滿70歲免額額為82,000
已滿70歲免稅額為123,000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現役軍人及托兒所、幼稚園、國中小學教職員),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
By Blanche
at 2013-05-07T23:43
at 2013-05-07T23:43
1.保險費上限24,000,年繳保費60,000僅可以扣除24,000元(不含健保費)
2.健保費(繳多少承認多少)
3.醫藥費無上限但需檢附收據、
4.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金額的20%
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擇一
必需要能大於標準扣除額76,000元
不然你要怎麼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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