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於109年10月離婚,
110年4月前妻拿我100年間外遇的事提告求(當時前妻知道並原諒),
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
我隨即檢附對方已知悉的證據提起時效消滅之抗辯(民法第197條),
但前妻主張民法第143條時效不消滅,
請問到底該適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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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4月前妻拿我100年間外遇的事提告求(當時前妻知道並原諒),
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
我隨即檢附對方已知悉的證據提起時效消滅之抗辯(民法第197條),
但前妻主張民法第143條時效不消滅,
請問到底該適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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