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oweig (莊承倫)》之銘言:
: 其中關於通信使用者資料部分,雖然表面上只對檢察官有所規定,而未規定司法警察官
: 在取得通信記錄時之法定程序,但檢察官在我國刑事偵查法制上,為唯一之偵查主體,
: 司法警察官依其層級僅分別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或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
: 罪,依照法律之體系解釋,實在難以認為協助或接受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可以不受審查、
: 自主取得人民之通信使用者資料,但作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卻反而要受法官保留及令狀
: 原則之拘束。所以應認為司法警察官也應該比照檢察官受到同一限制,才符合我國刑事
: 偵查法制之架構。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警察會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調查通聯紀錄 (例如中華電信好了)
現行法規下,中華電信可以不配合,但原則上都會配合警方辦案
所以網路發言還是有機會被找到,而不是像你說的找不到人.
(當然,查通聯紀錄也可能找不到人就是,小案子警察不會投入太多成本去找人)
showeig你一直扯法規,但實務上就有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了=.=
#1Rv4vDPM (C_ArtBoard)
這篇當事人就跑去開庭了,相關文章自己爬.
當然如果你是在討論學術,那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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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關於通信使用者資料部分,雖然表面上只對檢察官有所規定,而未規定司法警察官
: 在取得通信記錄時之法定程序,但檢察官在我國刑事偵查法制上,為唯一之偵查主體,
: 司法警察官依其層級僅分別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或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
: 罪,依照法律之體系解釋,實在難以認為協助或接受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可以不受審查、
: 自主取得人民之通信使用者資料,但作為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卻反而要受法官保留及令狀
: 原則之拘束。所以應認為司法警察官也應該比照檢察官受到同一限制,才符合我國刑事
: 偵查法制之架構。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警察會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調查通聯紀錄 (例如中華電信好了)
現行法規下,中華電信可以不配合,但原則上都會配合警方辦案
所以網路發言還是有機會被找到,而不是像你說的找不到人.
(當然,查通聯紀錄也可能找不到人就是,小案子警察不會投入太多成本去找人)
showeig你一直扯法規,但實務上就有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了=.=
#1Rv4vDPM (C_ArtBoard)
這篇當事人就跑去開庭了,相關文章自己爬.
當然如果你是在討論學術,那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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