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是否專任 - 法律
By Charlotte
at 2011-04-01T00:00
at 2011-04-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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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除了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以外,其餘大法官是否須專任,還是所有的大法官都是兼任,法源依據呢
Update:
"每週可到學校兼任教職四堂課,但不可擔任專任教師"
那如果擔任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職務或機關首長呢,
Update:
"每週可到學校兼任教職四堂課,但不可擔任專任教師"
那如果擔任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職務或機關首長呢,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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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4-02T08:11
at 2011-04-02T08:11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政黨違憲解散案。
其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其五、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大法官解釋為司法院之釋憲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所做出的釋文審判。
司法院︰大法官依法可兼任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根據人事行政法規,大法官比照一般法官和公務員 ,每週可到學校兼任教職四堂課,但不可擔任專任教師;
大法官每次均能維持新舊各半,可以達到新舊傳承的目的;
大法官不得連任 ,可以促進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大法官兼任司法院 正、副院長 ,可以解決不具大法官身分的司法院長卻要主持大法官會議的法理尷尬。
延伸閱讀
聯合報社論http://issue.udn.com/
司法院大法官http://zh.wikipedia.org/
兼任台北大學教職案 觸礁http://www.wretch.cc/blog/
法官法http://docs.google.com/
公務員服務法http://docs.google.com/
2011-04-01 21:11:35 補充:
根據人事行政法規,比照一般法官和公務員
第十四條之二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四條之三(兼任之許可2)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我認為應該司法改革
大法官不應兼任公務機關或私人機關,才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希望超出黨派以外)。
大法官不應兼任司法院 正、副院長,而是曾經任職大法官才可任司法院 正、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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