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的效力 - 法律
By Kelly
at 2019-06-02T09:22
at 2019-06-02T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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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來發表意見,我將大家的意見整理回應如下供參
一、有關CCWck提到「可以審行政命令不代表可以審具體個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立法理
由:“既有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審查制度下,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
具體裁判憲法爭議,我只能說,你的憲法和我學的不一樣」:
1.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立法院交付大法官的這5款工作都
是要用命令做出決定;大法官對同一件事做出命令,當大法官又要對自己做出的命令做出
統一解釋,會自己說自己的命令與法律或憲法牴觸嗎?99.999999%會說此命令與法律或憲
法沒有牴觸,發生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客觀上可認與憲法賦與大法官統一解釋的工作牴觸
,亦即憲法訴訟法第1條一~五款與憲法牴觸無效。至於「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及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
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憲法已經規範大法官的工作就是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在此處以法律規定要給他蓋個憲法法庭,有點愛慕虛榮多此一舉,並無必要。我們
的大法官,欣然接受憲法訴訟法第1條工作,那也說明大法官不懂憲法、愛排場。2.憲法
第170 條載「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立法理由並未依法隨該法律公布,就不是法律,是立法院命令。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
)命令的工作,是要探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的問題)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有無牴觸的問
題,憲法並未限制解釋的條件,也就是一切的(法律)命令都屬於大法官統一解釋的範圍
。立法院命令大法官「只准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准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加入條件限制
,即當然與憲法牴觸無效(如併同法律一起公告,提升為法律,仍是與憲法牴觸無效);
此命令並未送達於大法官,對大法官亦不發生任何影響。
二、有關aaaaaz22提到「也跟我的不一樣...常常判決裡面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是為了
保護弱勢,居然被說是玩法,這玩得還真是溫暖有人性啊~」:
5月31日回應的第二點有提到憲法所說的「保障民權就是要保障到每一個人合理的自由權
利」,不僅是保護弱勢合理的自由權利,也保護強勢合理的自由權利,不能拿保護弱勢當
藉口,而犧牲其他人合理的自由權利;所以5月31日我會說〔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審
判」,超脫文義去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其實就是不依據法律審判,就是法官在玩法〕。
至於「常常判決裡面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是為了保護弱勢」,判決是否洽當,有無玩法
,實際情況仍可將個案拿出來討論,看看是否玩法。
三、有關taoist9999提到「你講一堆,看公務機關還有法院會不會鳥你?」、saltlake提
到「這位網友要學當年孫文公車上書也不是在這裡貼文」:
5月31日回應的末尾有提到〔當然還另有辦法解決,有興趣的話,可參考我於5月29日在法
律板發表的「兩岸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
https://www.ptt.cc/bbs/LAW/M.1559089594.A.568.html)一文,竭誠歡迎大家去看看〕
,「兩岸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一文,我於106年11月14日掛號個別行文函送總統府、行
政院、教育部、法務部、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議會、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議會、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議會,文內對
憲法內涵、政府玩法弄權及兩岸關係均有說明。文章內,具體提到政府竊奪人民政權後,
繼續肆無忌憚玩法弄權,存在司法沉痾、立法之亂、行政弄權、監察之惰、考試之懦、總
統之怠等問題;這些人已集體觸犯內亂、廢弛職務等刑責,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只有我一
個人的力量,他們是聽不進去,也完全不在乎,至今沒看到這些人有絲毫改正之意。這些
人由人民手中取得權力,卻從未想過要忠於人民、實行民主,踐行憲法,一點也沒有把國
家前途放在眼裡;只想著結黨營私玩法弄權欺壓欺騙人民,只想在大陸統一台灣前,能多
玩法一天就多玩法一天。要改善,這要全體國人都發聲才有用,沒有其他人要管,國家只
能繼續沉淪。我雖有心改善國家狀況,需要全體國人一起來幫助我。
四、有關mas1995上次提到〔同性伴侶法等同「婚姻自由權」的保障嗎〕:
說實在,我不知道在此您所說的「婚姻自由權」的真意為何,基本上應是同性伴侶法怎麼
說照辦就是了。當時我回應「請參考第六點。」,今日再去看,是我當時心有所屬疏忽筆
誤了,應是「請參考第五點。」,實在抱歉。另外請參考上面第三點,政府玩法嚴重,縱
使符合憲法保障民權規定,政府不理會憲法保障民權規定,目前仍是無解,無法保障到個
人合理的自由權利。
五、有關algorithm提到「釋字185應該不是指大法官解釋吧(至少釋字771是這樣講)」:
5月20日確是提到「又依司法院第185號解釋意旨,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
民有拘束力」,algorithm提到「釋字185應該不是指大法官解釋吧(至少釋字771是這樣講
)」,不瞭解這句話真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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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CCWck提到「可以審行政命令不代表可以審具體個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立法理
由:“既有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審查制度下,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
具體裁判憲法爭議,我只能說,你的憲法和我學的不一樣」:
1.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立法院交付大法官的這5款工作都
是要用命令做出決定;大法官對同一件事做出命令,當大法官又要對自己做出的命令做出
統一解釋,會自己說自己的命令與法律或憲法牴觸嗎?99.999999%會說此命令與法律或憲
法沒有牴觸,發生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客觀上可認與憲法賦與大法官統一解釋的工作牴觸
,亦即憲法訴訟法第1條一~五款與憲法牴觸無效。至於「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及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
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憲法已經規範大法官的工作就是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在此處以法律規定要給他蓋個憲法法庭,有點愛慕虛榮多此一舉,並無必要。我們
的大法官,欣然接受憲法訴訟法第1條工作,那也說明大法官不懂憲法、愛排場。2.憲法
第170 條載「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立法理由並未依法隨該法律公布,就不是法律,是立法院命令。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
)命令的工作,是要探究(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的問題)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有無牴觸的問
題,憲法並未限制解釋的條件,也就是一切的(法律)命令都屬於大法官統一解釋的範圍
。立法院命令大法官「只准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准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加入條件限制
,即當然與憲法牴觸無效(如併同法律一起公告,提升為法律,仍是與憲法牴觸無效);
此命令並未送達於大法官,對大法官亦不發生任何影響。
二、有關aaaaaz22提到「也跟我的不一樣...常常判決裡面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是為了
保護弱勢,居然被說是玩法,這玩得還真是溫暖有人性啊~」:
5月31日回應的第二點有提到憲法所說的「保障民權就是要保障到每一個人合理的自由權
利」,不僅是保護弱勢合理的自由權利,也保護強勢合理的自由權利,不能拿保護弱勢當
藉口,而犧牲其他人合理的自由權利;所以5月31日我會說〔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審
判」,超脫文義去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其實就是不依據法律審判,就是法官在玩法〕。
至於「常常判決裡面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是為了保護弱勢」,判決是否洽當,有無玩法
,實際情況仍可將個案拿出來討論,看看是否玩法。
三、有關taoist9999提到「你講一堆,看公務機關還有法院會不會鳥你?」、saltlake提
到「這位網友要學當年孫文公車上書也不是在這裡貼文」:
5月31日回應的末尾有提到〔當然還另有辦法解決,有興趣的話,可參考我於5月29日在法
律板發表的「兩岸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
https://www.ptt.cc/bbs/LAW/M.1559089594.A.568.html)一文,竭誠歡迎大家去看看〕
,「兩岸存在問題的解決之道」一文,我於106年11月14日掛號個別行文函送總統府、行
政院、教育部、法務部、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議會、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議會、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議會,文內對
憲法內涵、政府玩法弄權及兩岸關係均有說明。文章內,具體提到政府竊奪人民政權後,
繼續肆無忌憚玩法弄權,存在司法沉痾、立法之亂、行政弄權、監察之惰、考試之懦、總
統之怠等問題;這些人已集體觸犯內亂、廢弛職務等刑責,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只有我一
個人的力量,他們是聽不進去,也完全不在乎,至今沒看到這些人有絲毫改正之意。這些
人由人民手中取得權力,卻從未想過要忠於人民、實行民主,踐行憲法,一點也沒有把國
家前途放在眼裡;只想著結黨營私玩法弄權欺壓欺騙人民,只想在大陸統一台灣前,能多
玩法一天就多玩法一天。要改善,這要全體國人都發聲才有用,沒有其他人要管,國家只
能繼續沉淪。我雖有心改善國家狀況,需要全體國人一起來幫助我。
四、有關mas1995上次提到〔同性伴侶法等同「婚姻自由權」的保障嗎〕:
說實在,我不知道在此您所說的「婚姻自由權」的真意為何,基本上應是同性伴侶法怎麼
說照辦就是了。當時我回應「請參考第六點。」,今日再去看,是我當時心有所屬疏忽筆
誤了,應是「請參考第五點。」,實在抱歉。另外請參考上面第三點,政府玩法嚴重,縱
使符合憲法保障民權規定,政府不理會憲法保障民權規定,目前仍是無解,無法保障到個
人合理的自由權利。
五、有關algorithm提到「釋字185應該不是指大法官解釋吧(至少釋字771是這樣講)」:
5月20日確是提到「又依司法院第185號解釋意旨,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
民有拘束力」,algorithm提到「釋字185應該不是指大法官解釋吧(至少釋字771是這樣講
)」,不瞭解這句話真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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