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法官釋憲的條件 - 法律Xanthe · 2010-01-2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大法官釋憲的條件1.大法官能本於職權 主動調查嗎?2.新聞報說要有38立委 才能申請釋憲是真的嗎?3.申請大法官釋憲的話有哪些條件4.如果立委聯署針對新修訂的地方制度法申請大法官釋憲中,該修正條文是否有法可以暫停實施的依據 法律All CommentsZora2010-01-25你可上司法院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除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者外, 準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8 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 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 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 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所以.基於"不告不理"大法官不會主動調查.依上法5之3條.要全體三分之一立委.才能聲請.其他的.條文都有.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 Posts警察跟一般民眾違規的一些問題請幫忙找首歌(英文的)因為對方雙黃線迴轉使我嚇到緊急煞車直接摔車刑法之--有關作為不作為、保證人地位之例題公播權+智慧財產權逃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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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除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者外,
準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8 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 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 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 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所以.基於"不告不理"大法官不會主動調查.
依上法5之3條.要全體三分之一立委.才能聲請.
其他的.條文都有.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