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 關於土地法34-1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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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連結:
https://bit.ly/2VS5iEn

想請問大法庭特別做這個見解,未通知他共有人僅得依照侵權行為而不得依給付不能請求

不知道在區別上有什麼實益?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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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21-08-30
沒有什麼特別的實益,只是見解而已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8-31
@taipoo 錢奴不懂別硬回啊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9-02
請求權基礎有差而已吧 效果好像沒差 請其他有實務
經驗的人分享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1-09-06
裁定是說為出售、處分者並無與未受通知者有訂立買
賣契約的意願,買賣契約既然不成立,當然沒有辦法
主張給付不能
不過土地法34-1優先承買權解釋上可能合於184條2項
的保護他人(他共有人)之法律,故似可依此主張侵權
行為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1-09-07
時效吧
Edwina avatarEdwina2021-09-09
就.....其他共有人不能用"給付不能"來告該賣出共有人
只能用 "該侵權行為致共有人受有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9-11
講白一點,賣就賣了,買賣有效,你覺得因未能優先承買而有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9-11
損害侵權,就用這個告賣家,賣家並沒有給付土地的義務
給其他共有人
Puput avatarPuput2021-09-15
最大實益就是時效喔~!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下同)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亦即第125條但書情形。
至給付不能的時效則回歸原則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此觀民
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規定自明。
Necoo avatarNecoo2021-09-15
看到推文,11樓正解~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9-20
是的 最主要的討論重點就在於時效
Emma avatarEmma2021-09-20
既然土地是共有的,為何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所有人同意
就可以把土地交付給買受人?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9-22
財產自由處分啊.....為何需要他人同意????
Hazel avatarHazel2021-09-26
共有的財產為何能由其中一人單獨處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9-30
分別共有的情況,所有人可以獨立處分其應有部分。
Kyle avatarKyle2021-10-05
公同共有的情況,處分所有物才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Puput avatarPuput2021-10-09
土34-1所說的"處分"應經他共有人同意,是對共有物的全部。
Ivy avatarIvy2021-10-12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
Dinah avatarDinah2021-10-14
擅自與他人訂立契約,則這契約即便成立,在未得他共有人
同意前,並不能生效而轉讓土地了?
Belly avatarBelly2021-10-18
不過在單一共有人擅自對他人出賣共有地的狀況下
Quanna avatarQuanna2021-10-22
倘如樓上所述,則土地共有人之一,未得他共有人同意賣地
Gary avatarGary2021-10-24
確實是侵權行為。至於契約方面,那是買家與擅賣的共有人
Olive avatarOlive2021-10-24
之間的,其他共有人與買家或與擅賣地者間本無契約
Lily avatarLily2021-10-25
自然不能據契約法向擅自者或賣家求償
Steve avatarSteve2021-10-28
但侵權行為求償必有損害方許,而在擅自賣共有地情況下
如果不能得他共有人同意則不能轉移,則損害何在?
Madame avatarMadame2021-11-02
判決事實基礎的部分有提到被告的應有部分已經移轉第三人
Linda avatarLinda2021-11-05
故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已受到侵害。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11-08
至於賠償的金額範圍如何主張,要依個案當事人如何舉證,
這個很難。
Kumar avatarKumar2021-11-10
裁定理由段已經有寫了.....
Zanna avatarZanna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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