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文,我先生的堂妹從小變孤兒,所以被我公公扶養,
但到國中時才發現她智商八歲,精神異常,被判定精神分裂症
!
雖然堂妹是66年次,但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
所以我公公(是堂妹父親的親哥哥)目前是她的監護人,
而這位精神異常的堂妹,目前還和我們同住,
且她名下有一小塊土地,要申請低收入戶,是不可能的事吧?
而這位精神異常的堂妹,還有一位親妹妹,是正常人已出嫁,
名下也有和姐姐一樣同等值的土地(在鄉下)表示也有財力
請問,這位正常的親妹妹,雖已出嫁,是不是才是第一順位的監護人?
若我和先生都不願當監護人,怎麼辦?
因為她們兩姐妹從小分開兩地,我公公及我先生叔叔一人養一個
,現在她的妹妹表示,她姐姐從小在這個家長大(五歲來我婆家)
,她要我先生繼續養她~~~
這位親妹妹並不想理會,這樣
但到國中時才發現她智商八歲,精神異常,被判定精神分裂症
!
雖然堂妹是66年次,但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
所以我公公(是堂妹父親的親哥哥)目前是她的監護人,
而這位精神異常的堂妹,目前還和我們同住,
且她名下有一小塊土地,要申請低收入戶,是不可能的事吧?
而這位精神異常的堂妹,還有一位親妹妹,是正常人已出嫁,
名下也有和姐姐一樣同等值的土地(在鄉下)表示也有財力
請問,這位正常的親妹妹,雖已出嫁,是不是才是第一順位的監護人?
若我和先生都不願當監護人,怎麼辦?
因為她們兩姐妹從小分開兩地,我公公及我先生叔叔一人養一個
,現在她的妹妹表示,她姐姐從小在這個家長大(五歲來我婆家)
,她要我先生繼續養她~~~
這位親妹妹並不想理會,這樣
All Comments
父母的家,相互之間也要互負扶養義務、兄弟姐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之
間。其他不在表列之長輩或是該長輩的後輩,都沒有扶養義務。
那個堂妹,你們原本是沒有義務養他的,大伯、叔叔、大小姑、阿姨還有那
個已經舊到不能再舊的舅舅,就跟你們沒有什麼關係,根本就用不著扶養。
可是現在堂妹是住在你們家,而且還是長久居住,那麼,依民法第1114
條的規定,就看你家誰是家長,他就有義務扶養你堂妹了。因為是家長與家
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至於,有無涉及遺棄,其實還不至於。因為如果都沒有人處理,才會有遺棄
的要件,不是親人不扶養就變遺棄。
但這題有一個爭議
是板大公公的監護人權力來自於何時
是否已經鑑定該姐姐為禁治產人
(我知道現在應該改為監護宣告但以歷史來看有可能該姐姐適用舊法)
所以文中並沒有表述這一點
若有依據民法1111條相關規定
板大婆婆也應跟版大同住
那要推走該姐姐依法會有難度
至於精神病部分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9條第一第二項相關規定
若版大家人無法強制其就醫可請求居住地縣市政府幫助
送到精神病院真的不好嗎?
恕我不認同
送走只是造成別人的麻煩
若每個人都自掃門前雪那以後版大家人被如此對待板大認為同意?
至於相關財產若板大公公是經由法院合法獲得監護權
若真的是為了醫療甚至生活對該姐姐的支出
可經由法院同意後處理該小片土地
(民法1113條準用民法1101條相關)
且若監護人是板大公公那位妹妹只有兩個辦法
1.放棄扶養姐姐的權利也放棄姐姐的財產
2.搶奪扶養姐姐的權利當然也就可以拿走相關財產
只想得不失去很抱歉台灣法律沒有這樣的扶養關係
所以對方打官司也未必拿的到除非對方願意揹負相關責任
要不要金錢是板大公公可以爭取的權益
(民法1113準用民法1104)
他要放棄外人不能代替他爭取
但法就是法
我的認定�
目前你公公對她有扶養義務,是基於家長家屬關係
你們小家庭要儘早搬出去並把戶籍遷出,另成一戶(與她沒有同居共財家屬關係)
以免公公過世後,更難處理
監護宣告可以改定監護人
你公公可以表示自己已年老無力承擔,請法院另選監護人
法院會找她的親屬詢問意願
如果都沒有親屬願意,法院會指派監護人
2014-06-3016:43:18補充:
如果你們報所得稅時,沒有申報扶養她
她只有一塊持分土地,應該有機會申請到低收入戶
土地價值是看公告地價(繳地價稅的單子上有寫),不是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