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侵害或性騷擾..急急急(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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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個13歲的女生發生關係我未滿18歲她爸爸要提告我女生是逃家的別人求我讓她住我本來拒絕後來ˋ直接帶本人來我家求我我本來拒絕但是我家住偏僻山區想說不知道她要怎麼回家就讓她住了但是是她自己說要跟我睡的那天因為有一個很久不見的朋友所以晚上有喝酒有點暈11點就先睡一下一起來差不多半夜12~1點之間還是很暈但是我知道我起來的時候她是抱著我的然後我就脫她衣服了....但是她沒有反抗我是到要後面的時候她說痛就閃開了我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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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7-04
屁股洗乾淨準備蹲苦窯2014-07-0118:26:16補充:只好花大錢求撤銷告訴2014-07-0212:23:11補充:會被判多重???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6-30
就版主的情形,小弟的見解如下 雖女方系非受脅迫的情況下於發生性行為,但因女方未滿14歲,故違反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雖版主在文中有提及,在過程中有基於己意之情事而終止行為屬未遂犯,然第227條第一項仍對於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遂犯其相關規定,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因版主係��
Rae avatarRae2014-07-02
這個罪真的判的很重耶....不管你在說什麼....都是沒用的..都只是辯解...我只能說...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回到正題吧這個罪很重已經是事實了...不如直接去找他爸爸...理性的當面談...談到...有辦法達到(和解)目的談的條件.一定是金額了(只差在金額多或少)..幾十萬跑不掉再來就是請告訴者(他爸爸)...在法官的面前..替你說點好話了這是公訴罪...完全是看法官如何判刑了...蹲幾年牢...好像是閃不掉了....你還是要有心理準備..法律的事....我不太懂....這是我寫�
Steve avatarSteve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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