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再審與程序再開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這兩者好像很類似呀?
謝謝
Update:
是行政法的喔 (VA、訴願、訴訟)

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9-26
不論是「再審」或「程序再開」,都是具備某特定要件,准予程序再次重新進行。
(1)行政程序之重開:
→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意義:指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的時間經過之後,對於具備某一重新開啟程序的要件,法律准予重開。
(2)訴願法之再審:
→法規依據:訴願法第97條
→意義:可以在確定訴願決定之後,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3)行政訴訟法之再審:
→法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Dora avatarDora2014-09-29
再審 - 對於已確定的有罪判決,發現一些事由,想要重新推翻此判決。(見刑事訴訟法420&421條)
Hedy avatarHedy2014-09-28
訴訟程序的事
訴訟法都有規定
2014-09-26 07:10:57 補充:
行政訴訟?
告官嗎?
完全挑起我的興趣
因為我也正在告官
2014-09-26 07:16:13 補充:
之前的判決確定的話
該案不會再寄送傳票給你
但如果再寄傳票給你
閱讀傳票就會知道現在是什麼狀況了
一,案由
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