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再審與程序再開
這兩者好像很類似呀?謝謝Update:是行政法的喔 (VA、訴願、訴訟)
網友回覆 3
- Connor
不論是「再審」或「程序再開」,都是具備某特定要件,准予程序再次重新進行。(1)行政程序之重開:→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意義:指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的時間經過之後,對於具備某一重新開啟程序的要件,法律准予重開。(2)訴願法之再審:→法規依據:訴願法第97條→意義:可以在確定訴願決定之後,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3)行政訴訟法之再審:→法規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 Dora
再審 - 對於已確定的有罪判決,發現一些事由,想要重新推翻此判決。(見刑事訴訟法420&421條)
- Hedy
訴訟程序的事訴訟法都有規定 2014-09-26 07:10:57 補充:行政訴訟?告官嗎?完全挑起我的興趣因為我也正在告官 2014-09-26 07:16:13 補充:之前的判決確定的話該案不會再寄送傳票給你但如果再寄傳票給你閱讀傳票就會知道現在是什麼狀況了一,案由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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