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檢舉不衛生的小吃店?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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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附近的一家歌友會環境髒亂.且附設的美食屋非常不衛生.有一次因附近實在沒東西吃.沒辦法只好去買個炒飯.沒想到上吐下瀉.好意去告知他們想不到惡言相向..後來才知許多附近的鄰居都有相同經驗.希望能有檢舉管道令他們改進!
Update:
我想要線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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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08-16
檢舉是有辦法的,只要向衛生局檢舉,如下: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87年12月9日衛署食字第8706537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80462472號令修正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第 三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以受理。………………….
第 七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第 八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是,我的經驗是~~~告不成。
重點在"證據 ",
你手上有髒亂照片?或有包裝袋?或有人可證實確實為在這家小吃店吃壞的嗎?口說無憑,如何檢舉呢??其實您叫店家改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大眾食用安全,實在是美意。
而店應要對自己有檢討.警惕。
如此的互動卻鬧成僵局實在遺憾。
你可以上當地衛生局網站看看,應有檢舉線箱。
Kama avatarKama2010-08-17
可向衛生局檢舉
http://www.thrf.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5
由於不知大大是哪縣市
所以給你這網址
裡面有全省的衛生局電話
2010-08-13 11:26:30 補充:
http://210.69.108.182/ChiefEmail/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8-15
那種歌友會鐵定沒執照,可向建管處檢舉無照營業。屆時會有稅捐、環保、建管、工務單位聯合稽查小組前往取締。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08-17
答:本件,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該法所稱食品業者,其範圍包括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販賣業。又所謂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該法第二、三條復有明文規定。本件來函所敘公共飲食場所之餐廳、飲食店、茶室等,如係販賣上述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則該餐廳等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所謂之食品業者,似無疑問。故餐廳、飲食店、茶室等公共飲食場所,如屬該法第七條所稱之食品業者,自不能排除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措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以外之食品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檢附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設備合格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始予發證。」規定之適用。至於商業登記法第三條及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商業及營業登記,本件您應先向該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口頭舉發,即可。
Poppy avatarPoppy2010-08-15
省事事省,別自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