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我駕駛轎車因為跨越雙黃線左轉(住處出入口道路規劃不良,我知道這理由上法院沒用),導致一台機車(學生雙載)擦撞我車的右後輪上方車體部分,機車之一員(駕駛)擦撞倒地後,遭後方計程車撞上(有壓到人),機車全毀,通知員警後現場均完成一切程序,遭撞人員住院,另一員(乘客)無大礙。事故現場均無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只有離現場較遠處有監視器,交通隊事故初步分析我為: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3款及第61條3項,計程車:安全規則第
如何處理三方車禍案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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