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如果法官判決書上事實認定與證據不符,
這種情況下除了上訴以外是否有其他的救濟方式
判決書節錄如下 :
原判決書第四點(三)寫到「況依原告提出之證物中提出帳號被盜係網友xxxxx,並非被告
所為」。
我回去翻了一下證物,原文是這樣
→ xxxx: 這一串,我都有看到 hidog 沒有說到被盜..
目前覺得非常傻眼...為什麼法官對文字的解讀可以錯誤成這樣啊 orz|||
想請問一下,如果法官判決書認定上明顯跟事實相違背的時候
除了上訴以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救濟.
目前一審剛結束,我正在寫上訴狀,整篇判決書大概都是這樣錯誤連篇,超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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