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一個社團看到蠻倒楣的案子
但想到也可能發生在一般人身上所以來請教
原PO在郵局撿到一把雨傘 然後去警察局報案遺失招領
警察也給他一張拾得物收據單
因為遺失主有報案 結果後來雨傘也不領回
而要直接告原PO當時是偷竊 警察也有勸說很久但無效
最後只好受理報案 交由檢察官去評斷
請問
1.這樣子原PO該如何自清呢?
(或遺失者要有證據原PO是偷竊,原PO不須自清)
2.警察開給原PO那張拾得物收據單能有什麼影響嗎?
3.又或者原PO若當時真的是偷竊 但後來又拿去警察報案拾得
遺失者是否也是要有證據才能告的了原PO?
4.若檢察官認為原PO無罪不起訴,原PO是否可以反告誣告
以賠償這段期間浪費時間跑官司的損失呢?
謝謝各位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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