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 法律
By Candice
at 2016-02-04T13:16
at 2016-02-04T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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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我的狀況和此篇幾乎一樣,我在fb上罵狗男女,且指名道姓!請問我有辦
法引言此例嗎?獲判無罪的機會大嗎?
※ 引述《guanquan ()》之銘言:
: ※ 引述《Satyria (零分!零分!)》之銘言:
: : 大家好,
: : 今天查閱了前陣子很夯的「元配罵小三『賤人』無罪」的判決內容,發現理由蠻有趣
的
: : (士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56號)
: : 以下引用部分判決理由:
: : 「...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
: : 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
: : 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
: : 之處罰範圍。」
: : 「...「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
: : 事的言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
: : 人,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
: : 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
: : 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
: : 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 : 「...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口出前揭言詞時,是否確有
: : 「真實惡意」之意圖,而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上揭言論,主
: : 觀上屬非惡意之個人意見表達,被告並無毀損其名譽之故意
: : ,至多僅係對於告訴人與其配偶即案外人劉遠聲往來行為之
: : 評論。國家刑罰權在於,被告的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
: : ,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本院確信
: : 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
: : 我覺得法院在此除了表示個人有對於事物發表意見的權利外,
: : 也強調檢察官對於「被害人不應受該等言論貶低其名譽」應負舉證責任,
: : 似乎是更傾向言論自由權利保障,而降低名譽權利的保障密度。
: : 我個人也是認同法院在此的見解,
: : 因為名譽是外人對己的評價的總和,而不是個人對自己名譽的期待。
: : 換言之,假如我基於一定事實,當然能對他人發表自己對其的評價,
: : 而不應因為我對他的評價不符合他主觀上的期待而認為我妨害他的名譽權利。
: : 相反地,假如我希望自己獲得某種評價,則更應該積極表現自我,
: : 讓他人主動表達我所期待的評價。
: : 所以在上面的個案上,元配基於小三種種行為事實,發表了自己對小三的相關評價,
: : 就該當小三名譽的一部分(即元配認為小三是賤人)。
: : 在證明元配基於事實不應該有此種言論之前,
: : 即不應因為該言論不符合小三主觀上期待自己非賤人,而處罰元配的言論。
: : 那麼何時才能發揮名譽權的保障功能呢?
: : 我自己初步粗略的想法是兩種情況,
: : 一是在「基於該事實無法產生該評價」時,如子虛烏有的評價,
: : 二是在「將自己對他人的評價闡述為大家對他人的評價」時,
: : 例如「我覺得某人是賤人,但是我卻說大家都覺得他是賤人」。
: : (但是這可能產生無限後退的情形,像是「我覺得大家都會覺得他是賤人」等)
: 我覺得這見解很怪。
: 言論是否屬實,應該是討論誹謗罪的問題。
: 怎麼會把言論是否真實這個判斷標準套到公然侮辱罪?
: 以本案來說,"賤人"的定義為何?被害人何種情況下構成"賤人"?
: 根本就沒有一個固定標準。
: "賤人"和"王八蛋"、"混蛋"等語通常都被解為謾罵之詞,不涉及事實描述,
: 這也是為什麼本案從一開始就討論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
: 在這種前提下硬去扯行為人之言論是否與事實相符云云,顯然違反邏輯上之同一律。
: : 在此突然想起許宗力老師之前曾在研討會發表對此議題的想法,
: : 老師認為這個問題跟歷史背景與立法者的選擇有關,並提到有文獻指出,
: : 像是歐洲因為早期是封建制度的社會,貴族們對名譽非常重視,
: : 倘若侵犯之,可能會不惜犧牲生命維護自己的名譽,
: : 因此歐洲人會重視名譽權利的保障大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日本亦同此情形)。
: : 相反地,美國因為沒有歷經封建社會,人人皆立於平等地位,
: : (所以常看到美國人講話動不動就FXXX、SXXX等,似乎是歷史背景使然)
: : 所以比較沒有對把名譽看得如此重要,因此在立法上對言論的保障就大於名譽權。
: : 老師在此認為,台灣早期社會與美國比較相仿,
: : (在生活上,許多人講話也是乾XXX、草XXX等)
: : 但是立法上卻是承襲歐日的立法例,導致與歷史背景、社會風情格格不入。
: 老實說,我認為這邊根本是胡說八道。
: 美國的傳統上流階級,其言行格調都和歐洲貴族沒什麼兩樣。
: 例如美國開國先賢華盛頓、傑佛遜等人,全都出身自上流階級。
: 他們一切事物都以英國貴族為標準。
: 像華盛頓家中器物幾乎全都是英國進口,包括他的衣服都是向倫敦裁縫師訂做的。
: 那些開國先賢們根本不會在公開場合使用FXXX、SXXX等詞。
: 反觀所謂"紳士之國"英國,其上流階級固然非常高雅;
: 但底層鄉民講話依然是粗魯不堪,不會比世界任何地方的鄉民有水準。
: 台灣也一樣。有些人高尚,有些人低俗。
: 台灣的上流階級,或甚至中產階級,難道會一天到晚把乾XXX、草XXX掛在嘴邊嗎?
: 我很懷疑許師上述說法有任何實質依據。
: : 所以似乎我們也是可以考慮修改妨害名譽罪章,改採美國的立法例。
: : 我自己是覺得許老師的看法以及該文獻的內容是蠻有道理的,
: : 雖然可能會產生「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批評。
: :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個議題的看法是如何的呢?
: : 希望是站在立法者於立法之初的角度去看,
: : 而不是先將妨害名譽罪章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
--
法引言此例嗎?獲判無罪的機會大嗎?
※ 引述《guanquan ()》之銘言:
: ※ 引述《Satyria (零分!零分!)》之銘言:
: : 大家好,
: : 今天查閱了前陣子很夯的「元配罵小三『賤人』無罪」的判決內容,發現理由蠻有趣
的
: : (士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56號)
: : 以下引用部分判決理由:
: : 「...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
: : 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
: : 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
: : 之處罰範圍。」
: : 「...「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
: : 事的言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
: : 人,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成上述所
: : 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
: : 祇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
: : 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 : 「...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口出前揭言詞時,是否確有
: : 「真實惡意」之意圖,而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上揭言論,主
: : 觀上屬非惡意之個人意見表達,被告並無毀損其名譽之故意
: : ,至多僅係對於告訴人與其配偶即案外人劉遠聲往來行為之
: : 評論。國家刑罰權在於,被告的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
: : ,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本院確信
: : 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檢察官所指犯行。」
: : 我覺得法院在此除了表示個人有對於事物發表意見的權利外,
: : 也強調檢察官對於「被害人不應受該等言論貶低其名譽」應負舉證責任,
: : 似乎是更傾向言論自由權利保障,而降低名譽權利的保障密度。
: : 我個人也是認同法院在此的見解,
: : 因為名譽是外人對己的評價的總和,而不是個人對自己名譽的期待。
: : 換言之,假如我基於一定事實,當然能對他人發表自己對其的評價,
: : 而不應因為我對他的評價不符合他主觀上的期待而認為我妨害他的名譽權利。
: : 相反地,假如我希望自己獲得某種評價,則更應該積極表現自我,
: : 讓他人主動表達我所期待的評價。
: : 所以在上面的個案上,元配基於小三種種行為事實,發表了自己對小三的相關評價,
: : 就該當小三名譽的一部分(即元配認為小三是賤人)。
: : 在證明元配基於事實不應該有此種言論之前,
: : 即不應因為該言論不符合小三主觀上期待自己非賤人,而處罰元配的言論。
: : 那麼何時才能發揮名譽權的保障功能呢?
: : 我自己初步粗略的想法是兩種情況,
: : 一是在「基於該事實無法產生該評價」時,如子虛烏有的評價,
: : 二是在「將自己對他人的評價闡述為大家對他人的評價」時,
: : 例如「我覺得某人是賤人,但是我卻說大家都覺得他是賤人」。
: : (但是這可能產生無限後退的情形,像是「我覺得大家都會覺得他是賤人」等)
: 我覺得這見解很怪。
: 言論是否屬實,應該是討論誹謗罪的問題。
: 怎麼會把言論是否真實這個判斷標準套到公然侮辱罪?
: 以本案來說,"賤人"的定義為何?被害人何種情況下構成"賤人"?
: 根本就沒有一個固定標準。
: "賤人"和"王八蛋"、"混蛋"等語通常都被解為謾罵之詞,不涉及事實描述,
: 這也是為什麼本案從一開始就討論公然侮辱罪,而非誹謗罪。
: 在這種前提下硬去扯行為人之言論是否與事實相符云云,顯然違反邏輯上之同一律。
: : 在此突然想起許宗力老師之前曾在研討會發表對此議題的想法,
: : 老師認為這個問題跟歷史背景與立法者的選擇有關,並提到有文獻指出,
: : 像是歐洲因為早期是封建制度的社會,貴族們對名譽非常重視,
: : 倘若侵犯之,可能會不惜犧牲生命維護自己的名譽,
: : 因此歐洲人會重視名譽權利的保障大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日本亦同此情形)。
: : 相反地,美國因為沒有歷經封建社會,人人皆立於平等地位,
: : (所以常看到美國人講話動不動就FXXX、SXXX等,似乎是歷史背景使然)
: : 所以比較沒有對把名譽看得如此重要,因此在立法上對言論的保障就大於名譽權。
: : 老師在此認為,台灣早期社會與美國比較相仿,
: : (在生活上,許多人講話也是乾XXX、草XXX等)
: : 但是立法上卻是承襲歐日的立法例,導致與歷史背景、社會風情格格不入。
: 老實說,我認為這邊根本是胡說八道。
: 美國的傳統上流階級,其言行格調都和歐洲貴族沒什麼兩樣。
: 例如美國開國先賢華盛頓、傑佛遜等人,全都出身自上流階級。
: 他們一切事物都以英國貴族為標準。
: 像華盛頓家中器物幾乎全都是英國進口,包括他的衣服都是向倫敦裁縫師訂做的。
: 那些開國先賢們根本不會在公開場合使用FXXX、SXXX等詞。
: 反觀所謂"紳士之國"英國,其上流階級固然非常高雅;
: 但底層鄉民講話依然是粗魯不堪,不會比世界任何地方的鄉民有水準。
: 台灣也一樣。有些人高尚,有些人低俗。
: 台灣的上流階級,或甚至中產階級,難道會一天到晚把乾XXX、草XXX掛在嘴邊嗎?
: 我很懷疑許師上述說法有任何實質依據。
: : 所以似乎我們也是可以考慮修改妨害名譽罪章,改採美國的立法例。
: : 我自己是覺得許老師的看法以及該文獻的內容是蠻有道理的,
: : 雖然可能會產生「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批評。
: :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個議題的看法是如何的呢?
: : 希望是站在立法者於立法之初的角度去看,
: : 而不是先將妨害名譽罪章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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