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共犯刑事追溯期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A去年6月涉嫌妨礙名譽影響當事者甲,導致目前及未來工作受阻…
而甲也在去年底刑事六個月內提告…

但今年3月初開地檢署偵查庭時,A告知檢察官其非主謀,B和C才是主謀,其也是被利用不
知情,是冤枉的…明顯A是想脫罪之詞~

由於甲只提告A,在偵查庭上才知道B和C為共犯,這時距妨礙名譽事發近10個月,超過刑
事追訴期6個月~

請問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起訴A前,會不會依A供詞主動偵辦B和C為共犯?還是甲必須寫刑事

請補充理由狀請檢察官將共犯一併偵辦?

因有人告知起訴前,才知共犯是誰,可一併列入被告,不受刑事6個月的追訴期…
但又有人說已超過刑事追訴期6個月,無法一併提告B和C…

不知實際情形為何?可將A供出的B和C寫刑事聲請補充理由狀一併列入被告嗎?還是已無
法提告?或是檢察官會主動將共犯一併偵查列為被告?

請達人指教囉…謝謝!


--

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Puput2018-03-06
告訴不可分
Puput avatarPuput2018-03-10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Damian avatarDamian2018-03-12
這是學術討論板 看不懂名詞最少也要有找答案的能力吧
Irma avatarIrma2018-03-17
不然你怎麼跟人家(討論) = =
Megan avatarMegan2018-03-20
白話,拿錢找律師
Doris avatarDoris2018-03-24
沒差,告訴只要指明犯罪事實,誰幹的檢察官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