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他人機車停太歪 強鎖車輪 檢認定沒罪 - 法律
By Gary
at 2019-09-21T15:36
at 2019-09-21T15:36
Table of Contents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09/21 12:29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麼「檢察官用來涵攝決定是否起訴的法條一定會正 09/21 12:43
→ bassmaster: 確,若檢察官以某條法條不起訴,則代表以其他法條涵攝 09/21 12:43
→ bassmaster: 也不會達起訴標準」,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 09/21 12:43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 bassmaster: 邏輯來講,難道你認為當告訴人是律師時,法院也保證他 09/21 12:49
→ bassmaster: 絕對不會以錯誤法條起訴嗎? 09/21 12:49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讀跟w大一樣,w大是在業界工作有 09/21 14:00
→ bassmaster: 實務經驗的人。你覺得你比起他對這種基本的刑事訴訟判 09/21 14:00
→ bassmaster: 例解讀會比較正確嗎? 09/21 14:00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耶......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告訴人林某除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某誘引林女離開家庭」外,並
於檢察官偵訊時,問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復經檢官引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難謂告訴人未經合法告訴。(已審編為判例)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話,沒關係帶你看判決。
上訴意旨略稱:
(三)林金壎於警訊指訴供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僅告訴侵害其家
庭監護權,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原審為實體判決,自屬違法。
判決理由: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告訴人林00除
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外,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問
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復經檢察官引用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難謂告訴人未經
合法告訴。
白話說就是上訴人(即被告)用告訴人只告訴侵害家庭監護權,
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
而法院回覆告訴乃論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因此姦淫幼女罪經合法告訴,上訴駁回。
正因如此,反過來解釋就是告訴之犯罪事實,若經不起訴,則效力涵蓋整個犯罪事實。
因為檢察官才是真正認定犯罪事實適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訴人。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09/21 12:29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說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09/21 12:49
此判例針對的也不是告訴人,是指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方認定。 告訴只要經過申告犯罪事實跟表示希望訴追,檢方有權用其他罪名起訴,皆為合法告訴。
連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錯,還能跟別人討論那麼久,
替浪費時間的先進們默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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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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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9-23T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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