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職疑問 - 法律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0-07-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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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承接市府的機電工程,相關於勞安衛的問題查了一堆法條還是霧煞煞,想請教經驗豐富的前輩一些問題: 因為監造那邊說我們需要設置一位專職的勞安衛人員,但是我司承接機電工程,勞工人數目前不到30人,找了市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但裡面也只有寫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另外查找勞安衛法規卻越看越迷糊:1、勞自法第3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但我司人數未達100人是否可設置兼職人員就好了? 2、勞自法第3-2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工地內現有營造的監造公司、營造廠、機電的監造公司、機電公司(本司),這樣的話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是指誰?我不太分得清楚原事業單位是指市府還是機電監造公司還是我司?如果原事業單位是指機電的監造,那是否監造公司本身跟我司相同也需自行設置一位專職的勞安衛人員,而不是只叫我們聘請?所謂勞工人數的認定,包含那家公司不在這個工地的所有員工嗎?如果找了幾個臨時工,可能只有兩三天的輔助工作,那他們也算在勞工人數裡嗎? 3、有在網路上找到網友分享說:工程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不管勞工人數多寡都一樣要設置專職人員,
但是我找不到跟查核金額有關的設置規定?這問題已經尋找多天都找不到解答,上面的人又很會推東推西的,希望前輩們幫忙,如有法條可以敘明,那我就可以直接以法條跟上面的人講,省得他們一直說就是有就是要這樣,我們只能接受,不然就叫我們自己去找去看~"~ 如果真的需設置專職人員,也好告知老闆。謝謝各位前輩幫忙。
已更新項目:
給阿文:
謝謝你的熱心回答,但有幾個地方不甚了解:
1、再承攬人:你們公司=機電公司(因為你們是向營造廠再承攬的)
>>剛剛跟主管"討論"...他說我們直接是市府的承攬商,監造也是市府的承攬商,只是他們承攬設計(設計完了發包施工後就繼續監工的工作),我們承攬施工,營造那邊跟我們沒有關係。所以您說的事業單位是市府是對的,但承攬人就是我司而已。然後勞安人員的話監造他們要有自己的專職勞安,所以我們只要有一個兼職丙種主管就好,但是同事說因為這案子在查核金額以上所以需設專職,但我就是查不到跟查核金額相關的人員法規?那到底是怎樣?
2 個已更新項目:
2、因為加入臨時人員而超過30人以上時就要設置.專職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為乙種業務主管1人+乙級勞工安全衛生人員1人.
>>不是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才應為專職嗎?為什麼超過30人就要專職?
我覺得我已經快鬼打牆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給阿文、三井明:
謝謝兩位前輩熱心的指導,經過一個晚上的思考,我整理出下列結果,請教兩位這樣的結論是否正確:
1、依勞自法第3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2、依勞自法第3條附表二規定: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應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名;30人以上未滿100人設置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乙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
3、又依勞自法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4 個已更新項目:
綜合以上,機電工程公司屬《營造業》之【電路及管道工程業】,在工地裡我司員工加上聘請的臨時工只要不超過30人,就只要設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名(可兼職),並且老板(負責人)或是工地主任(代理人)可以兼任;那如果人數超過30人未滿100人,就要設置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乙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可兼職),老板(負責人)或是工地主任(代理人)就不能兼任。
所以,只要勞工人數不超過100人,基本上設置的勞安管理人員都是不需要專職的!這樣的結論不知是否正確?
5 個已更新項目:
另外,勞自法第3-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關於這點,原事業單位的市府一定有設置自己的勞安衛人員及組織,監造那邊自己也要設置,所以我司是否可以不需概括承受原事業單位(市府)及另一承攬人(監造)的勞工人數,只要計算我司的勞工人數就好?因為目前看來看去只有這點可以解釋為什麼上面的人一定要我司設置專職的勞安衛人員,如果可以不需要概括承受,有相關法條可以參考嗎?那我就可以以此去跟他們做溝通。
問題很多,感謝你們不吝賜教。我真是遇到高人相助了!
6 個已更新項目:
給chaomi:
關於查核金額的問題,我想勞安應該是管人、管安全衛生、不是管錢,應該是與查核金額無關,所以才會找不到資料。在工程合約上,也沒有要求乙方(承攬商)優於法令規定聘雇勞安專職人員,裡面寫的只有遵照規定確實辦理。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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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0-07-24T14:09
1.你們公司不到30人.但是該工程為.市府公共工程施工的範圍內所包含的..機電工程是適用在營造業的轄下工程.所以要以營造業標準做為考量.(不能用一般第一類事業計算.)
所以不到30人的話.只要設置雇主轄下專職的丙種業務主管1人就可以了.
2.
原事業單位:市政府.
承攬人:監造公司、營造廠、機電的監造公司.
再承攬人:你們公司=機電公司(因為你們是向營造廠再承攬的)
監造公司本身本來就需自行設置最少一位專職的勞安衛人員了.(因為包括你們在這個工地的工作人員.都要算入他們的轄下人員.)
勞工人數的認定,包含那家公司不在這個工地的所有員工嗎?
基本上是這樣的.這是依據你們公司所有人數計算的.包括臨時工都要算. 不過這和這個工地無關.
如果你們的人員.就是這個工地的工作人員.因為加入臨時人員而超過30人以上時就要設置.專職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為乙種業務主管1人+乙級勞工安全衛生人員1人.
3.
你應該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
第三條規定.專職為常駐工作場所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其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單位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單任.
還有請參考第四條規定.第六及第七條規定.
綜合你的發問.你們應該設立一位丙種業務主管1人就可以了.(而且可以由 事業單位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單任.當然要有丙種業務主管資格就可以了.)
2010-07-21 12:02:40 補充:
因為該工程為.市府公共工程施工的範圍內.
所以要屬於營造業範圍計算人數.而非一般的第一類事業.
而業務主管已經在法規中說明了.
(可以由事業單位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當然要有丙種業務主管資格就可以了)
講白的就是找個有丙業掛名就可以了.
至於*案子在查核金額以上所以需設專職*這個我就沒有聽過了.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07-21T21:34
貴司為機電工程公司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 附表一事業之分類規定
屬《營造業》之【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 附表二之勞安人員設置規定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
應設丙種【營造】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名(兼職即可)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4條規定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2010-07-21 18:20:17 補充:
所謂專職管理人員 在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有說明:
應常駐廠執行業務,不得兼其他業務。
但是你覺得事業經營負責人只會做【勞安】不做其他業務嗎?
且法令並無規定營造業100人以下勞安人員需專職!
因此【專職】無法成立!不過現場作業安全起見,建議貴司負責人委派代理人接受丙業(營造)勞安衛業務主管21hr外訓作業,並到場指揮監督。
2010-07-21 18:42:16 補充:
貴司聘僱臨時工,只要貴司有幫臨時工投勞健保、從事工作、 獲致工資三項條件成立,即符合貴司之勞工身份。
並在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作業即為貴司勞務承攬之勞工
應列入貴司勞工人數之總計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 附表二之勞安人員設置規定
營造業 勞工人數:30~100人 應設丙業主管1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1員
丙業勞安衛主管/勞安衛生管理員是負責擬定、規劃、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而現場指揮監督之權責是由貴司工作場所負責人及主管擔任即可。
因此貴司只要勞工人數壓在30人以下,僅需指派1人擔丙種(營造)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職即可。
2010-07-22 09:29:35 補充:
同事說因為這案子在查核金額以上所以需設專職,但我就是查不到跟查核金額相關的人員法規?那到底是怎樣?
勞安相關法令並無明文規定工程發包金額與勞安人員需設專職之規定有任何關連!
但如果業主想在工程合約上要求乙方(承攬商)優於法令規定聘雇勞安專職人員,就不在此限了,當然額外的勞安管理費用要計入報價單費用內。
以上意見
供參考使用
2010-07-22 11:17:03 補充:
剛剛跟主管"討論"...他說我們直接是市府的承攬商,監造也是市府的承攬商,只是他們承攬設計(設計完了發包施工後就繼續監工的工作)。),我們承攬施工,營造那邊跟我們沒有關係。
就你的陳述內容分析貴司與其他單位關係如下所示:
業主(市政府)
├事業單位:機電監造公司→承攬商:機電工程公司 (貴司)
├事業單位:營造監造公司→承攬商:營造工程公司
2010-07-22 11:17:24 補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規定:
雇主依其事業之規模(人數)、性質(行業別)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1條~第12條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設置都以【勞工】人數做為計算標準
因此簡單跟你說明
只要統計貴司【勞工】人數即可!
為何?
勞工定義:
1受僱
2從事工作
3.獲致工資
缺1項就就不屬於貴司之勞工
以上意見
供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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