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問題想請問勞基法第四條規定的安胎假若經醫師診斷證明須休養安胎請假未住院已請完30日,但經醫師診斷需繼續休養可併入住院病假,但是醫院人資專員認為已請完240小時住病假須改請院方ISO因病留職停薪規定(就是安胎假)但與勞基法法規有些衝突請問我如果有輔合住院病假的安胎假未超過一年(從100.10.18日開始請安胎假)是否可以不用請因病留職停薪假安胎假的年資規定是否在請安胎假中年資可以照樣計算請假期間勞健保計算方式可否要求員工須�
安胎假和因病留職停薪相同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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