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和因病留職停薪相同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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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問題想請問勞基法第四條規定的安胎假若經醫師診斷證明須休養安胎請假未住院已請完30日,但經醫師診斷需繼續休養可併入住院病假,但是醫院人資專員認為已請完240小時住病假須改請院方ISO因病留職停薪規定(就是安胎假)但與勞基法法規有些衝突請問我如果有輔合住院病假的安胎假未超過一年(從100.10.18日開始請安胎假)是否可以不用請因病留職停薪假安胎假的年資規定是否在請安胎假中年資可以照樣計算請假期間勞健保計算方式可否要求員工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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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1-11-21
匿名版大你好...[病假附安胎假]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勞動2字第0990130700號函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