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不好意思第一次發問..如有不周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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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背景如下:
是這樣的我親戚是三四年前跟她老公離婚,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明由她老公任雙方子女的親權人,
但她這兩天突然收到地方法院家事庭的通知書通知他要出庭,
事由是收養,並列我親戚為「關係人」,應該是我親戚前夫的
現任配偶要收養雙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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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戚想要請教的是:
1、因為我親戚很怕出庭會講錯話或講不好,我親戚可以請律師去嗎?
或至少由律師陪同出庭?
2、如果在對方收養程序上有反對意見,並有理由的話,我親戚這邊可否
用書狀的方式向法院這邊陳報?
3、請問這個程序正常要花多久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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