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經由調解委員會後,所寫其中之一
相對人願自民國跂蛈~蚺諻_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扶養費3000元,如遲誤期間利
益一期履行,其後之12個月期間喪失期間利益
問題:
遲誤期間利益一期履行,其後之12個月期間喪失期間利益
對於這項【喪失期間利益】,不懂字面上的意思
外加對方如果不依照規定時間探視,如果發生非調解內文的時間,想把小孩帶走,該怎麼
做,不讓對方帶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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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調解委員會後,所寫其中之一
相對人願自民國跂蛈~蚺諻_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扶養費3000元,如遲誤期間利
益一期履行,其後之12個月期間喪失期間利益
問題:
遲誤期間利益一期履行,其後之12個月期間喪失期間利益
對於這項【喪失期間利益】,不懂字面上的意思
外加對方如果不依照規定時間探視,如果發生非調解內文的時間,想把小孩帶走,該怎麼
做,不讓對方帶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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