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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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我是一個三個孩子的母親.有2個小孩因講不聽.所以我修理他們.孩子的臉部.屁股瘀青..所以在上個月26號被家暴中心安置..5月30要我和我前夫去說明.因家暴中心說帶孩子去驗傷可是醫生說身上的瘀青應該是男生的力道...可是我前夫頂多用手打孩子的屁股..最多也打4~5下..並沒拿任何東西打孩子..關於這點也告知家暴中心..可是家暴中心還是很質疑.說要請司法調查...我已坦承這一切.也告訴他我知道我做錯了.不應該這樣教導孩子.目前孩子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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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Doris2012-06-10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指的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它的對象包括父母、配偶、小孩、手足或四等親,範圍十分廣泛。形式包括婚姻暴力、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性虐待及老人虐待。虐待定義又分為(1)身體虐待、(2)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恐嚇、威脅、情緒虐待、控制和隔離)、(3)性虐待。我國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從此家庭暴力為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2-06-10
法律論定的是行為,你的良善本意,留著自己用吧!孩子都被打瘀青了,還能主張是為孩子好?家暴中心如認為孩子有受虐之虞,還是可以直接強行安置,即使現在沒有被打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