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附近有路霸卻無法檢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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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3-01-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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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居住的地方 是個巷子 巷子寬約2台汽車(+上兩邊水溝蓋)
(這條巷子不是一般那種1F住戶前面有個位子然後才是馬路的那種)
然後就有一戶1F的住戶 都用樓梯 腳踏車佔位子 打1999請警察去 他們也是只有收到旁邊 然後過一下子在放 晚上回來的時候停車 然後我就在打1999阿 打了兩次都收到簡訊說已結案 我去看 車還在 後來我直接打去警察局 他們說會派人去處理 然後車還是在
後來我再打去警察局 警察說那邊沒紅線 我就說 警察先生他車子的輪子都已經地上那個油漆箭頭的中間了 這樣也不能? 警察就說 對 沒紅線就不能 只能"開單"前面那台車(他們家有兩台車)因為前面還有殘存一點點紅線 他說要我去請交通局來重畫紅線
我也打去請他們重畫紅線他們說會派人來看 那條路明明就有紅線 只是有一大段被水泥蓋掉(應該是人為)我還拍照把同一條路完整的紅線和被水泥蓋掉的痕跡以及路霸的證據都傳給他們了.接著更氣 交通局打來說 那條路說什麼常常有臨時需求 故不畫線 也沒有法規依循 巷子內一定要畫線 但重點是那邊明明本來就有 而且根本都他們在停也沒有臨時停車
所以想請問大家 有甚麼方法?
Update:
所以我可以打1999請他們畫消防通道在做檢舉?
還是打到消防局畫完後再做檢舉呢?
忘了說明 那條道路是單行道
謝謝您的解答^^
Update 2:
畫消防通到後之後就能檢舉了吧...謝謝 我會照著做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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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3-01-29T15:37
F16給您回答:既然警察局及交通局都無法處理,那就找消防局吧!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吊違規停車。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禁停紅線範圍。
2013-01-29 11:59:46 補充: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參考資料 台北市消防局~~http://102.tfd.gov.tw/#
2013-01-30 11:29:26 補充:
你是可以打1999請他們來規劃畫消防通道啦!
2013-02-01 08:52:13 補充:
能畫消防通道,當然之後就能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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