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的權益問題 - 法律
By Lauren
at 2013-01-02T00:00
at 2013-01-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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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即將參加校外實習6個月,可是這家公司沒有所謂薪資,只有獎助學金每月6000元。有些同學參加不同的實習單位卻有最低薪資,而我們既無勞保(因為沒薪資,所以不能投保)有得聽任排班(雖然班表還沒出來,可是一星期要上四天半,因為有一天要回學校上課),由於我門實習時間6個月不算短,這樣合理嗎?我要找誰申訴,我門老師也不幫忙爭取,只怪我門面談時沒問清楚,可是這些老師之前都說比照一般勞工阿,現在又怪我門沒問清楚,而且這些應該是學校(老師)要幫學生把關的ㄚ,我們現在可以向誰申訴,是教育部嗎?還是誰?我們ㄉ已經滿18歲了,
請給我明確有用的答案,請不要跟我說集體向學校反應之類的,我門只有4位同學,力量很小。我要知道有法規可循嗎?因為已經放棄許多志願,我怕連這實習機會都沒了,如果知道是這樣,我門就不會到這家公司了。
請給我明確有用的答案,請不要跟我說集體向學校反應之類的,我門只有4位同學,力量很小。我要知道有法規可循嗎?因為已經放棄許多志願,我怕連這實習機會都沒了,如果知道是這樣,我門就不會到這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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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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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3-01-03T20:31
at 2013-01-03T20:31
事業單位委託私立專科學校代招技工訓練班。該技工訓練班若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受訓學員與事業單位間並無僱傭關係,但準用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及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違反者,依法處罰。參閱以上勞委會解釋函之後,你應可從中了解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及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但就是偏偏獨漏基本工資.
為何實習生之基本工資不受勞基法限制......因為實習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雇關係,故技術生領取之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故不受勞基法基本工資之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自102/01/01起~時薪109元,月薪18780元
所以,獎助學金每月6000元,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在此重申"法"無修正之前,實習生(或技術生)將淪為最廉價之勞工......目前無法可管.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釋,實習生與事業單位間沒有僱傭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所以不計收就業保險保險費,且事業單位並無為其(實習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務。
但是~~學校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僱用員工如已滿5人,依規定應於建教生到訓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果遲延申報加保,一旦被查到,將會受到罰款處分(從建教生到訓當天起,到參加勞工保險當天為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而且建教生受訓期間發生事故,如果因為單位遲延申報加保,以致無法領取或少領保險給付的損失,也要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故,實習單位(公司)其僱用員工如已滿5人,就必須為你及4位同學加保勞保....如僱用員工如已滿5人(不含雇主),而實習單位未提你加勞保,則可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已保障自身權益. 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Bb1YxABPOz0%3d
提報檢舉案應注意事項: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2b6jZcfHnqM%3d
注意: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得不予處理,故陳情案件應有具體事證始予受理。如非受僱勞工本人,恐難提供投保單位違規的具體事證,且為避免產生勞資糾紛,造成受僱勞工困擾,請由受僱勞工本人親自檢舉為宜。 祝順心
2013-01-03 19:34:07 補充: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本草案業於101年12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尚未公告發佈實施....請期待發佈實施日.
2013-01-07 11:52:55 補充:
建議洽詢以下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電話諮詢服務:02-8590-2567
非北部者洽地方政府勞工局或相關單位洽詢.....
By Caroline
at 2013-01-02T05:15
at 2013-01-02T05:15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勞工局(處)>
2.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
3.並無年齡限制,教育部是不管勞資這方面的問題。
4.當然有法規可循,就是<勞動基準法>。
5.沒有所謂<力量很小><人數太少>的問題存在。一個人也是可以提出申訴。
2013-01-02 22:55:38 補充:
PS.你的所有問題,正確解答都在<勞動基準法>,4位同學趕快啃讀吧!學校老師只會敎<健康教育>。他自己也搞不清楚什麼是<勞雞法>>>搞不好弄到=麥當勞炸雞的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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