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檢察官有無聲請“停止羈押”之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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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目前讀刑事訴訟羈押的章節
107條規定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換句話說於審判中檢察官就沒有向法
院聲請撤銷羈押的權力
又110條規定 檢察官在偵查中 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此處 是否可以比照107條的思維
:認為在審判中檢察官就沒有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的權利?

之所以這樣說的想法是因為羈押的審查權本歸屬法院,而現在案件已經到了法院審理中,
則檢察官就不能再表示是否為撤銷或停止羈押的意見,故而得出審判中檢察官沒有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的權利

不曉得這樣的想法是否為正確請各位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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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6-01-28
因為檢方在審判中沒有聲請羈押權,自然也不會有聲
請撤銷、聲請停止羈押等權利。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6-01-30
在院方,法官想押就押,之前還遇過檢察官沒押,第一次準
Hazel avatarHazel2016-01-31
備程序受命當庭諭知收押,一整個昏倒。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2-02
除了條文反面解釋和1F說的,檢察官(在審判中)和被告
Irma avatarIrma2016-02-05
同為當事人,基於武器平等原則,當然不能有該權利。
Poppy avatarPoppy2016-02-08
那為了避免法官一上來就有罪推定 承審法官應該也不行
自為羈押裁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