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小李為逃避兵役,故意將空氣注射到體內,導致徵兵單位誤判為免服兵役體位,小李應負何責任?
A.刑事責任...請解析一下
Update:
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須以公務員對於所登載之事實無審查義務為要件,但由上來看徵兵單位有"判別"的權限,才會有"誤判"的狀況..所以好像不該當此罪
Update 2:
可能是不是有一些相關的行政法規當中所規定的行政刑罰?
Update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三條第四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A.刑事責任...請解析一下
Update:
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須以公務員對於所登載之事實無審查義務為要件,但由上來看徵兵單位有"判別"的權限,才會有"誤判"的狀況..所以好像不該當此罪
Update 2:
可能是不是有一些相關的行政法規當中所規定的行政刑罰?
Update 3: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三條第四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All Comments
2011-06-16 18:39:48 補充:
好吧,想錯方向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2011-06-16 19:29:27 補充:
附屬刑法,應該這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