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肄業該如何再拿文憑 - 法律
By Ursula
at 2015-05-01T00:00
at 2015-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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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在專三上學期修學後就開始工作了,一轉眼進入職場也已經15、6年了,最近因為剛好工作到一個休息的階段,所以很想再利用這段休息的時間再把文憑拿到,而且未來也很希望可以再努力至少念到大學文憑。
但因為再讀書還是需要花時間,未來也有工作、家庭要照顧,所以我應該也只能利用假日或是晚上的時間再進修,我接下來應該如何做,才是能最有效率的呢?拜託了解的人可以給我資訊嗎?感激不盡...
但因為再讀書還是需要花時間,未來也有工作、家庭要照顧,所以我應該也只能利用假日或是晚上的時間再進修,我接下來應該如何做,才是能最有效率的呢?拜託了解的人可以給我資訊嗎?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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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5-05-02T08:30
at 2015-05-02T08:30
二專+二技=大學畢業!
【高中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高中同等學力)
【高職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科】(高職同等學力)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科】(專科同等學力)
【**職類甲級技術士】=【技師級知識】!
【**職類乙級技術士】=【師父級知識】!
【**職類丙級(含單一級)技術士】=【學徒級知識】!
二技=公、私立二年制大學日間部、進修部(夜間部)、假日班二技;修業二年,至少修滿72學分,畢業授予**學系學士學位!(大學畢業)
四技=公、私立四年制大學日間部、進修部(夜間部)、進修學士班;修業四年,至少修滿128學分或以上,畢業授予**學系學士學位!(大學畢業)
二專=公、私立二年制專科日間部、進修部(夜間部)、假日班二專;修業二年,至少修滿80學分或以上,畢業授予**科副學士學位!(專科畢業)
五專=公、私立五年制專科;修業五年,至少修滿220學分或以上,畢業授予**科副學士學位!(專科畢業)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103 年01月09日修正)
第2條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第3條 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之一為主辦機關。
第5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翌年之九月一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國教署會商相關技術士證之核發機關後定之。
第6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前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考試通過。
第9條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技術士證獲相當證照資格之對照表,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辦理。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103 年01月09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2015-05-02 01:15:18 補充: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簡介
http://www.k12ea.gov.tw/ap/text_list.aspx
2015-05-02 01:16:10 補充:
第11條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定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015-05-02 01:20:37 補充: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民國103年11月11日修正)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2015-05-02 01:21:24 補充:
第1條 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包括下列各種
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專科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
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2015-05-02 01:24:28 補充: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103年01月09日發布)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2015-05-02 01:31:00 補充: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民國103年01月09日發布)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By Agnes
at 2015-05-02T16:05
at 2015-05-02T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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