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問題 - 法律Freda · 2009-08-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附近7-11放個小喇叭重複播放,以促銷思樂兵,那如果錄完以下對話,在公共場合連續 播放,是否觸法? "思樂兵12塊啦!幹!" -- 法律All CommentsRebecca2009-08-27就刑法309之公然侮辱罪而言 因為欠缺侮辱他人之故意 應無罪Joe2009-08-30在原音特意加工加上那個字還連續撥放算沒有故意?那要怎樣才算有故意啊 ??Regina2009-09-02你可以打給7-11客服,區經理就會立即過來罵人了~Yuri2009-09-05問題應該在"商品"可否為侮辱客體吧....我想應該不是Joseph2009-09-07問題在被害人要素,這比"外省人都去死""台巴子下地獄"還難Christine2009-09-10特定到個別人耶,到底他這一聲"幹"足以讓誰有減損其評價的危險嗎?....小七自己的商譽(自害行為)算嗎?Iris2009-09-14我的意思是他沒違法不會是因為沒有故意這一點Ida2009-09-17錄起來加工連續撥放這一連串過程算非故意Dora2009-09-17那恐怕很多行為都會因為非故意無罪了 @@Poppy2009-09-17所謂故意 是「構成要件故意」 而不是日常語言所講的有意而已Susan2009-09-20好比說我因為心情極度不爽 在大馬路上仰天長嘯「幹你媽的賊William2009-09-22老天」 但我沒有貶抑他人尊嚴的意思 欠缺公然侮辱之故意Jacky2009-09-25今天原PO所描述的行為也是一樣 並無貶抑他人尊嚴的意思Ivy2009-09-27否則 難不成我對天罵聲幹 旁邊的人被我嚇到之後可以告我嗎?Rachel2009-09-29就我看原PO客體是前面那句話而不是對天發洩所以他構成要見故意符合不符合的是客體Selena2009-10-01妳對天罵幹 是因為"天"不是符合的客體而不是妳非故意這應該有所區別才是Zora2009-10-04就是說她夠成要件不該當的理由應該如同W大E大所說而不是她不是故意這點James2009-10-07這個客觀和主觀都不嵌合的沒必要討論這麼深入吧OrzEdith2009-10-08你問題大了 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體 而我也很清楚這點Ophelia2009-10-12那麼我當然不具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構成要件故意啊 因為我所認知的事實就是沒有人會被我侮辱到 這應該不是什麼難懂的東西Jessica2009-10-14至於構成要件客觀上是否一定不該當? 我可沒你那麼篤定Damian2009-10-15"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體",這個時候客觀就不會嵌合了.Lily2009-10-18畢竟這裡討論的是實體論罪的結果,至於要怎麼去懷疑,那就千Enid2009-10-22百種了,如果能排除的話我個人比較傾向從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下手,畢竟主觀上的故意過失,終究是沒有"他心通"可用.Gary2009-10-24而且論主觀也必需對客觀上的要素有所認識,即我們把法條裡Franklin2009-10-28的各種要素,包括行為人,被害人,行為客體,行為,...有"知"與Hardy2009-10-30"欲"的要素,方論以故意啊.如果現在的行為並不具備法條所要求的被害人或行為客體,在客觀上就因為要素不具備而不嵌合,Noah2009-11-04反而主觀上的想像則需要另外論斷;因為主觀上行為人可能有意圖對特定人的侮辱故意;因此在本案我個人比較傾向自客觀Michael2009-11-04即加以排除.當然從已知的事實,也不容易推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只是行為不能達到其結果,或其客觀行為與其主觀想像有不一致的情形罷了.Ethan2009-11-07樓上所言甚是 但客觀構成要件是否一定不該當 恐怕還需要更Dora2009-11-07細緻的論證過程 因為在原PO所描述的情形中 「客觀上」該擴音Faithe2009-11-12器的「幹」聲的確傳到了路人甲的耳朵裡 假設路人甲也覺得有Annie2009-11-16受辱的感覺 此時客觀構成要件如何不該當? 至於所謂無法特定Jake2009-11-21恐怕是主觀面的問題 學說上所稱「擇一故意」或「累積故意」的概念 就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 因為客觀上有幾個人受辱畢竟Sierra Rose2009-11-24是可以算出來的 你說是嗎? 關於客觀面如何不該當 敬請賜教Zenobia2009-11-26從推文來看這題應該不算是小問題XDGilbert2009-11-29刑法309所謂侮辱人者之人,本係以特定人為必要,反不以被害Lydia2009-12-01人在場為要件(參司法院院字2179解釋),可知本條所謂"人"係Regina2009-12-04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限,如37院解3806,"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Audriana2009-12-08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可知被害人必限於行為時可特定或可Queena2009-12-10得推知,並不得僅以概括之犯意論以本罪,否則茍一有粗鄙之言Mia2009-12-12語,即不難以未必之故意,對任何得聞見之人,認基於此為法益Jacob2009-12-16之侵害.類似的事件或可回頭思考,倘若如此客觀即得以嵌合,於"高貴的外省人"事件(行為人明顯地表達從群體以至於每一Erin2009-12-17個體概括的侮辱故意),應作何處斷?Anthony2009-12-19大理院統字第1068號亦明示,"公然侮辱罪以實施侮辱於特定之Selena2009-12-19人為要件",當然你可以說就法條文義並不妨作擴張之解釋,所Todd Johnson2009-12-22以只要聽到了客觀上就算嵌合,至於是不是針對特定人那是主Megan2009-12-26上另外去評價的部份.但,侮辱行為是否針對特定人或可得推知Iris2009-12-27之人僅為主觀的性質嗎?客觀上就不能對行為的對象加以評價Charlotte2009-12-29嗎?或者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如果不在適用上把它限制在特定Heather2009-12-30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會發生什麼事?是不是只要任何人感覺受到Olive2010-01-03冒犯,而客觀上此言行確有減損人名譽之評價之可能,則皆得以之入罪?或者,這就是我們想達成的"禮義之邦"的理想?所以我個人贊同實務上這個特定人的見解,若非針對於特定或Agatha2010-01-04可得推知之人為行為的對象(在場或不在場),則客觀上即不足Rosalind2010-01-07以該當本罪,為免動輒得咎反對人之言行橫生箝制也.Leila2010-01-09我是沒有要擴大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的意思啦....不過你這樣解釋之後我就明白了 非常感謝畢竟我也只是要請教一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論證過程而已Erin2010-01-10簡而言之 本條所謂侮辱 解釋上限於對象可特定之情形 而可否特定 則應依社會通常觀念 綜合一切情狀判斷之 這樣對吧Kelly2010-01-10所以如果客觀上對象無法特定 就連客觀構成要件都不該當Quintina2010-01-12我本來想引院解就好,可是後來想一想又覺得這樣評斷好像也過快,應該還是去進一步思考這樣客觀上到底有沒有嵌合的問Ingrid2010-01-16題.因為上面說的也對,行為人有言行,(聲稱的)被害人有聞見,Sierra Rose2010-01-18一如"殺人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客觀上可以嵌合,只Anonymous2010-01-22是主觀上的有意/容任/過失/無預見可能的差別.但進一步去思考這樣的後果時,一但客觀上得以嵌合,主觀上即有不違背本意Freda2010-01-24的可能,適用的結果就很可能對行為人產生突襲.比如公司OL閒Quanna2010-01-25聊聊天說道:"查甫人喔,攏一隻嘴,無才調啦.",查其本意,係不Audriana2010-01-29滿周邊同事做事馬馬虎虎,推拖無能的態樣.適男同事小王經過Isabella2010-01-29其剛被經理為業務上疏失海削一頓,聽見此語,深覺受辱.此時Wallis2010-01-30應如何論斷?....又小王若此時上前理論,"我是惹到你了嗎,大家都同事,有必要這樣講嗎",二人頗有夙怨,對方不干示弱,"我Edith2010-02-02又不是在講你,你幹嘛急著對號入座;就算是真的在講你那又怎樣?";小王頓時氣結不語,試問至此又如何處斷?Joseph2010-02-06旁邊的OL見狀,落井下石,"你好意思反駁喔,也不看你最近出那Mia2010-02-07個大包,公司差點賠掉整年的盈餘,你還是省點力氣想想怎麼收Joe2010-02-08拾殘局吧.",因彼此有火氣,聲音不小,旁邊圍觀不少同事,對此指指點點,加之小王此次大包公司人盡皆知,四周盡是鄙夷之色Wallis2010-02-09間有私語評議之聲,小王羞憤難當又無可辯駁,登時掩面而去;試問此時又作何評斷?Daph Bay2010-02-09再套入前陣子"高貴的外省人"事件思考,就會想是否不做限制Charlie2010-02-11,或是加以限制,才是比較符合法律本意的做法?如果加以限制,會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漏洞,那這種漏洞是法律的Barb Cronin2010-02-11疏漏,或是刻意的保留,理由何在?Kelly2010-02-14結果就是原先那一大堆啦,我覺得適用上加以限制是比較好的,Connor2010-02-17不然言行上擺個椅子上去,別人坐了,行為人就論以309,表面上似乎相當保護人免於被冒犯,但這樣一個充滿"和諧"的社會,我恐怕也不太敢待吧:)Yedda2010-02-20就解釋學的操作而言 首先要把本罪定性為「行為犯」 然後再針對行為的內涵作解釋 就像上開院字所述那般 這樣就可以在Aaliyah2010-02-25客觀層次阻擋犯罪的成立 這種手法和「猥褻」的解釋如出一轍Belly2010-02-26而其中的問題在於法官是以社會通念之名下判斷 於是得甘冒違逆民眾「法感」的風險XDRobert2010-02-28講到法感就很頭痛。摘野花之於竊盜跟謾罵之於公侮的法感Jacob2010-03-01大不相同。法感處理起來是個燙手山芋。Related Posts股票上的股份數比股東名簿上的股份數多網拍[一元起標]商品不符要求退貨的問題被房客拖欠租金問題關於民法866II和民法877I雙務、單務與有償、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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