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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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7-11放個小喇叭重複播放,以促銷思樂兵,那如果錄完以下對話,在公共場合連續

播放,是否觸法?

"思樂兵12塊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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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8-27
就刑法309之公然侮辱罪而言 因為欠缺侮辱他人之故意 應無罪
Joe avatarJoe2009-08-30
在原音特意加工加上那個字還連續撥放算沒有故意?
那要怎樣才算有故意啊 ??
Regina avatarRegina2009-09-02
你可以打給7-11客服,區經理就會立即過來罵人了~
Yuri avatarYuri2009-09-05
問題應該在"商品"可否為侮辱客體吧....我想應該不是
Joseph avatarJoseph2009-09-07
問題在被害人要素,這比"外省人都去死""台巴子下地獄"還難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09-10
特定到個別人耶,到底他這一聲"幹"足以讓誰有減損其評價的
危險嗎?....小七自己的商譽(自害行為)算嗎?
Iris avatarIris2009-09-14
我的意思是他沒違法不會是因為沒有故意這一點
Ida avatarIda2009-09-17
錄起來加工連續撥放這一連串過程算非故意
Dora avatarDora2009-09-17
那恐怕很多行為都會因為非故意無罪了 @@
Poppy avatarPoppy2009-09-17
所謂故意 是「構成要件故意」 而不是日常語言所講的有意而已
Susan avatarSusan2009-09-20
好比說我因為心情極度不爽 在大馬路上仰天長嘯「幹你媽的賊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9-09-22
老天」 但我沒有貶抑他人尊嚴的意思 欠缺公然侮辱之故意
Jacky avatarJacky2009-09-25
今天原PO所描述的行為也是一樣 並無貶抑他人尊嚴的意思
Ivy avatarIvy2009-09-27
否則 難不成我對天罵聲幹 旁邊的人被我嚇到之後可以告我嗎?
Rachel avatarRachel2009-09-29
就我看原PO客體是前面那句話而不是對天發洩
所以他構成要見故意符合不符合的是客體
Selena avatarSelena2009-10-01
妳對天罵幹 是因為"天"不是符合的客體而不是妳非故意
這應該有所區別才是
Zora avatarZora2009-10-04
就是說她夠成要件不該當的理由應該如同W大E大所說
而不是她不是故意這點
James avatarJames2009-10-07
這個客觀和主觀都不嵌合的沒必要討論這麼深入吧Orz
Edith avatarEdith2009-10-08
你問題大了 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體 而我也很清楚這點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10-12
那麼我當然不具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構成要件故意啊 因為我所認
知的事實就是沒有人會被我侮辱到 這應該不是什麼難懂的東西
Jessica avatarJessica2009-10-14
至於構成要件客觀上是否一定不該當? 我可沒你那麼篤定
Damian avatarDamian2009-10-15
"既然天不是符合的客體",這個時候客觀就不會嵌合了.
Lily avatarLily2009-10-18
畢竟這裡討論的是實體論罪的結果,至於要怎麼去懷疑,那就千
Enid avatarEnid2009-10-22
百種了,如果能排除的話我個人比較傾向從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下手,畢竟主觀上的故意過失,終究是沒有"他心通"可用.
Gary avatarGary2009-10-24
而且論主觀也必需對客觀上的要素有所認識,即我們把法條裡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9-10-28
的各種要素,包括行為人,被害人,行為客體,行為,...有"知"與
Hardy avatarHardy2009-10-30
"欲"的要素,方論以故意啊.如果現在的行為並不具備法條所要
求的被害人或行為客體,在客觀上就因為要素不具備而不嵌合,
Noah avatarNoah2009-11-04
反而主觀上的想像則需要另外論斷;因為主觀上行為人可能有
意圖對特定人的侮辱故意;因此在本案我個人比較傾向自客觀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1-04
即加以排除.當然從已知的事實,也不容易推論行為人主觀上具
有故意只是行為不能達到其結果,或其客觀行為與其主觀想像
有不一致的情形罷了.
Ethan avatarEthan2009-11-07
樓上所言甚是 但客觀構成要件是否一定不該當 恐怕還需要更
Dora avatarDora2009-11-07
細緻的論證過程 因為在原PO所描述的情形中 「客觀上」該擴音
Faithe avatarFaithe2009-11-12
器的「幹」聲的確傳到了路人甲的耳朵裡 假設路人甲也覺得有
Annie avatarAnnie2009-11-16
受辱的感覺 此時客觀構成要件如何不該當? 至於所謂無法特定
Jake avatarJake2009-11-21
恐怕是主觀面的問題 學說上所稱「擇一故意」或「累積故意」
的概念 就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 因為客觀上有幾個人受辱畢竟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11-24
是可以算出來的 你說是嗎? 關於客觀面如何不該當 敬請賜教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11-26
從推文來看這題應該不算是小問題XD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9-11-29
刑法309所謂侮辱人者之人,本係以特定人為必要,反不以被害
Lydia avatarLydia2009-12-01
人在場為要件(參司法院院字2179解釋),可知本條所謂"人"係
Regina avatarRegina2009-12-04
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限,如37院解3806,"來電所述既非對於
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9-12-08
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可知被害人必限於行為時可特定或可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2-10
得推知,並不得僅以概括之犯意論以本罪,否則茍一有粗鄙之言
Mia avatarMia2009-12-12
語,即不難以未必之故意,對任何得聞見之人,認基於此為法益
Jacob avatarJacob2009-12-16
之侵害.類似的事件或可回頭思考,倘若如此客觀即得以嵌合,
於"高貴的外省人"事件(行為人明顯地表達從群體以至於每一
Erin avatarErin2009-12-17
個體概括的侮辱故意),應作何處斷?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12-19
大理院統字第1068號亦明示,"公然侮辱罪以實施侮辱於特定之
Selena avatarSelena2009-12-19
人為要件",當然你可以說就法條文義並不妨作擴張之解釋,所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12-22
以只要聽到了客觀上就算嵌合,至於是不是針對特定人那是主
Megan avatarMegan2009-12-26
上另外去評價的部份.但,侮辱行為是否針對特定人或可得推知
Iris avatarIris2009-12-27
之人僅為主觀的性質嗎?客觀上就不能對行為的對象加以評價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12-29
嗎?或者從另一個角度去思考,如果不在適用上把它限制在特定
Heather avatarHeather2009-12-30
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會發生什麼事?是不是只要任何人感覺受到
Olive avatarOlive2010-01-03
冒犯,而客觀上此言行確有減損人名譽之評價之可能,則皆得以
之入罪?或者,這就是我們想達成的"禮義之邦"的理想?
所以我個人贊同實務上這個特定人的見解,若非針對於特定或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1-04
可得推知之人為行為的對象(在場或不在場),則客觀上即不足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01-07
以該當本罪,為免動輒得咎反對人之言行橫生箝制也.
Leila avatarLeila2010-01-09
我是沒有要擴大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的意思啦....
不過你這樣解釋之後我就明白了 非常感謝
畢竟我也只是要請教一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論證過程而已
Erin avatarErin2010-01-10
簡而言之 本條所謂侮辱 解釋上限於對象可特定之情形 而可否
特定 則應依社會通常觀念 綜合一切情狀判斷之 這樣對吧
Kelly avatarKelly2010-01-10
所以如果客觀上對象無法特定 就連客觀構成要件都不該當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1-12
我本來想引院解就好,可是後來想一想又覺得這樣評斷好像也
過快,應該還是去進一步思考這樣客觀上到底有沒有嵌合的問
Ingrid avatarIngrid2010-01-16
題.因為上面說的也對,行為人有言行,(聲稱的)被害人有聞見,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1-18
一如"殺人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客觀上可以嵌合,只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0-01-22
是主觀上的有意/容任/過失/無預見可能的差別.但進一步去思
考這樣的後果時,一但客觀上得以嵌合,主觀上即有不違背本意
Freda avatarFreda2010-01-24
的可能,適用的結果就很可能對行為人產生突襲.比如公司OL閒
Quanna avatarQuanna2010-01-25
聊聊天說道:"查甫人喔,攏一隻嘴,無才調啦.",查其本意,係不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1-29
滿周邊同事做事馬馬虎虎,推拖無能的態樣.適男同事小王經過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1-29
其剛被經理為業務上疏失海削一頓,聽見此語,深覺受辱.此時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1-30
應如何論斷?....又小王若此時上前理論,"我是惹到你了嗎,大
家都同事,有必要這樣講嗎",二人頗有夙怨,對方不干示弱,"我
Edith avatarEdith2010-02-02
又不是在講你,你幹嘛急著對號入座;就算是真的在講你那又怎
樣?";小王頓時氣結不語,試問至此又如何處斷?
Joseph avatarJoseph2010-02-06
旁邊的OL見狀,落井下石,"你好意思反駁喔,也不看你最近出那
Mia avatarMia2010-02-07
個大包,公司差點賠掉整年的盈餘,你還是省點力氣想想怎麼收
Joe avatarJoe2010-02-08
拾殘局吧.",因彼此有火氣,聲音不小,旁邊圍觀不少同事,對此
指指點點,加之小王此次大包公司人盡皆知,四周盡是鄙夷之色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2-09
間有私語評議之聲,小王羞憤難當又無可辯駁,登時掩面而去;
試問此時又作何評斷?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02-09
再套入前陣子"高貴的外省人"事件思考,就會想是否不做限制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0-02-11
,或是加以限制,才是比較符合法律本意的做法?
如果加以限制,會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漏洞,那這種漏洞是法律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2-11
疏漏,或是刻意的保留,理由何在?
Kelly avatarKelly2010-02-14
結果就是原先那一大堆啦,我覺得適用上加以限制是比較好的,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2-17
不然言行上擺個椅子上去,別人坐了,行為人就論以309,表面上
似乎相當保護人免於被冒犯,但這樣一個充滿"和諧"的社會,我
恐怕也不太敢待吧:)
Yedda avatarYedda2010-02-20
就解釋學的操作而言 首先要把本罪定性為「行為犯」 然後再
針對行為的內涵作解釋 就像上開院字所述那般 這樣就可以在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02-25
客觀層次阻擋犯罪的成立 這種手法和「猥褻」的解釋如出一轍
Belly avatarBelly2010-02-26
而其中的問題在於法官是以社會通念之名下判斷 於是得甘冒違
逆民眾「法感」的風險XD
Robert avatarRobert2010-02-28
講到法感就很頭痛。摘野花之於竊盜跟謾罵之於公侮的法感
Jacob avatarJacob2010-03-01
大不相同。法感處理起來是個燙手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