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866II和民法877I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不好意思

我在這裡碰到一個問題, 不知道版上前輩可否幫我解惑

在土地設定抵押權後, 土地所有人同意第三人建築定著物, 而後經法院認定有除權(866II)

和併付拍賣(877II‧877I)之必要, 而法院也確為除權和併附付拍賣, 但拍賣結果, 有無可

能土地和定著物分別由不同人拍定? 如果可能的話, 那土地拍定人和房屋拍定人間有無

任何法律上基礎成立地上權或租賃關係?

民法876無法適用, 強執98II無法適用, 民法425和425-1也無法適用

民法877-1也無由發生

起問房屋拍定人是不是只能回家抱棉被哭哭?

--

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08-26
並付拍賣就是要避免拍不出去不會分開拍有不同得標者
Eartha avatarEartha2009-08-30
併付拍賣是把土地跟房屋合在一起拍賣 所以拍定人只有一個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08-31
嗯嗯,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