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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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 (或工作) 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 、展延聘僱、遞補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 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那有人知道「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的收費嗎?第七款的外籍人員是不用收費嗎?
還是在別的法規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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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George2010-08-25
您好:
您可以在交通部的交通法規中可以找到
{許可船員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標準 }
第三條: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僱傭契約驗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三、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四、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四條: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
   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
   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
   長、三等管輪、及船舶、電信人員適任證書之核發
   、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
   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
   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
   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簽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
   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