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日未加保勞保 - 法律
By Robert
at 2013-09-24T00:00
at 2013-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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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狀況是這樣的:
我在八月十四日進入公司 公司在八月十四日有叫我簽署一份合約上面是寫說"The starting date of the job is Aug. 14, 2013 and Insurances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following month."((他還很故意用英文寫...)) 但是公司是屬於五人以下小公司我查過勞基法 勞保法有說五人以下可以不用加保勞保 公司只需成立單位 所以我原本還想說用就保法下去申訴他 結果勞保局告訴我 勞保法優於就保法
今天打去勞保局問我的承辦人員對我說理頭有分"保密"與"非保密"
如果我直接用非保密下去申訴的話呢,到時後就會有承辦人員到我的公司跟我要那些相關資料(舉凡當初的那份合約以及就職日的證明等等)而且"因為我有簽約,所以勞保局的會問為什麼我當初覺得不合理為什麼還簽約,所以要為這份合約做出法律效益,繳納罰緩"所以我的承辦人員叫我用非保密的 這樣他就可以直接查這家公司6-9月的勞保紀錄進而去罰他!
我現在要問的有兩個
1.我現在手上只有尚未簽字的電子檔,但是足以證明到職日。這樣能當證據嗎?
2.他說的我因為已簽約而要罰緩的部分,是依勞保法的哪一條法規呢?他沒就職日幫我保勞保已經很說不過去了還要罰我緩是怎樣?而且很明顯這是無效合約不是嗎?
我簽一個無效合約難道犯法了?
麻煩法律高手幫幫忙我已經從就保 勞保 健保 都著手了!!
已更新項目:
那她說的勞保法優於就保法一事呢?
我如果用就保法第五條之規定及第六條之規定下去申訴他勞保局有義務使用就保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下去罰他嗎?
我不在乎被罰勞保法第71條
重點是我這樣用就保法申訴能成功嗎?
我在八月十四日進入公司 公司在八月十四日有叫我簽署一份合約上面是寫說"The starting date of the job is Aug. 14, 2013 and Insurances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following month."((他還很故意用英文寫...)) 但是公司是屬於五人以下小公司我查過勞基法 勞保法有說五人以下可以不用加保勞保 公司只需成立單位 所以我原本還想說用就保法下去申訴他 結果勞保局告訴我 勞保法優於就保法
今天打去勞保局問我的承辦人員對我說理頭有分"保密"與"非保密"
如果我直接用非保密下去申訴的話呢,到時後就會有承辦人員到我的公司跟我要那些相關資料(舉凡當初的那份合約以及就職日的證明等等)而且"因為我有簽約,所以勞保局的會問為什麼我當初覺得不合理為什麼還簽約,所以要為這份合約做出法律效益,繳納罰緩"所以我的承辦人員叫我用非保密的 這樣他就可以直接查這家公司6-9月的勞保紀錄進而去罰他!
我現在要問的有兩個
1.我現在手上只有尚未簽字的電子檔,但是足以證明到職日。這樣能當證據嗎?
2.他說的我因為已簽約而要罰緩的部分,是依勞保法的哪一條法規呢?他沒就職日幫我保勞保已經很說不過去了還要罰我緩是怎樣?而且很明顯這是無效合約不是嗎?
我簽一個無效合約難道犯法了?
麻煩法律高手幫幫忙我已經從就保 勞保 健保 都著手了!!
已更新項目:
那她說的勞保法優於就保法一事呢?
我如果用就保法第五條之規定及第六條之規定下去申訴他勞保局有義務使用就保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下去罰他嗎?
我不在乎被罰勞保法第71條
重點是我這樣用就保法申訴能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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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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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3-09-25T08:22
at 2013-09-25T08:22
基本上勞保局說你有可能違法,會違反到勞工保險條例71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而勞保局說要查公司的勞保紀錄而處罰,會依勞工保險條例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但因為你的公司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如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自然也就不會有上述兩條違法之可能,一方面,你本身並非勞保條例中的
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就不會違反71條,另一方面,公司也非屬強制保險
之事業單位,即使雇主在契約內與你約定保險效力從下個月開始計算,而
未於就職日替你保險,也就不會違反72條,由事業單位彈性決定是否要替
員工投保。
所以,只要你的公司確實並非為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強制保險之被保險
人,你的合約仍有效,公司也不會被處罰鍰,你也不會^^
2013-09-25 21:07:32 補充:
他說勞保優於就保,明顯有錯誤,因為勞保跟就保兩者是屬於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
風馬牛不相及,所以當然可以就保法第五條,向勞保局提出申訴,會以第38條第一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處以雇主十倍罰鍰,若雇主確實無替你投就保,就會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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