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當天離職問題 - 法律
By Connor
at 2014-02-28T00:00
at 2014-02-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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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做半年多了老闆當天同意我離職這樣會不會被扣薪水我有去勞委會查過我們是沒有簽約的合約裡面沒規定當初面試的時候也沒說離職要提早講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一段應該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天數吧
還有如果公司面試的時候有說離職必須提早說才要提早說吧
我現在會擔心說老闆會因為這點來真對我說害他們公司有損害要我賠償
Update:
但是我有看到勞基法裡面有這一段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一段應該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天數吧
還有如果公司面試的時候有說離職必須提早說才要提早說吧
我現在會擔心說老闆會因為這點來真對我說害他們公司有損害要我賠償
Update:
但是我有看到勞基法裡面有這一段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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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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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4-03-03T18:32
at 2014-03-03T18:32
合約裡面沒規定當初面試的時候也沒說離職要提早講→也不是說沒任何書面契約就妹任何應遵守的依據而啥都不用遵守,應是這樣說啦,你當初去應徵工作時,你與公司面試者所談的一切條件都屬契約的一部份,也是雙方都應遵守的部份。就算沒談到的部份而法令有規定到的,也是雙方都應遵守的部份。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一段應該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天數吧→錯,勞基法是約束勞資雙方的,所以雙方都有遵守的必要。
還有如果公司面試的時候有說離職必須提早說才要提早說吧→就算你與公司未有任何關於離職預告的約定,那至少勞基法還是有規定,所以你至少還是須依勞基法的規定來走。
我現在會擔心說老闆會因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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