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前是否特休要先請完 - 法律
By Lauren
at 2014-02-28T00:00
at 2014-02-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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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同事申請(留職停薪),公司准假但是公司說請育嬰假前先把特休全部休完 才可以請,例如3月請至8月育嬰假,她還要回來上班.......這樣可以嗎?公司還說請育嬰假等於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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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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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4-02-28T08:45
at 2014-02-28T08:45
請假,是依據勞工請假規則提出申請,勞工仍處於任職狀態,勞工應盡之義務〈提供勞務〉與權利〈工作、薪資、保險、休假、福利等〉不得變更
注意!所有法規都沒有「育嬰假」
育嬰留職停薪,是勞工有育嬰需要,向僱主提出「暫停提供勞務」之不履行義務申請;核准後,雇主不需給付工資、不提供勞健保投保〈符合資格者,得自願繼續投保〉、不提繳勞工退休金、停止所有福利,勞工處於「類似離職」狀態,雇主僅保留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有「申請復職」的權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第一項:
受雇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三項: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跨越年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ㄖ數,視同自願放棄〉
第三條 受雇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僱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五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雇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受僱者若自請離職,未休畢之特別休假ㄖ數,視同自願放棄〉
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雇用替代人力,執行受雇者之原有工作
〈受雇者原有工作已招募替代人力,因此,受雇者申請復職時,未必有其它職缺可以安置,雇主就會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解除契約〈資遣〉,如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ㄖ數,責任歸屬雇主,雇主就必須給付未休畢特別休假ㄖ數之工資〉
第七條 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依上述規定及說明,「育嬰留職停薪」隱含復職與否「未確定性」,事前先休畢特別休假ㄖ數,對勞工而言未必不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二、特別休假ㄖ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ㄖ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ㄖ期既然是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雇主就有權規範受雇者特別休假ㄖ期之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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