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面試時講好的薪水跟實際領到的不一樣!當初應徵是正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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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個月去xx診所上班的當初面試時~老闆娘跟我說好時新100元補助餐費2000元從禮拜一工作到禮拜五共10小時但是在這1個月當中因為剛開幕所以老闆娘又請了很多工讀生但是可能覺得當初請我100元很貴所以他後來請的工讀生都請85元我心裡就有點怕怕的了果不期然領薪水的時候他果然用一小時85元計算\而且當初說好的補助餐費當然也是"0"可是當初講好100的!!但我又沒任何證據因為當時面試只是用講的沒有寫下來我反跟他要100元的時新他卻說: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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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09-26
勞基法最低時薪應該是95元,你可以到各縣市政府勞工處申請協調,但是要有心裡準備,因為從此之後,資方會對你百般刁難讓你做不下去.你一樣可以檢舉,問題是資方會被罰的很重(依上方的條例),我就檢舉過,但是,資方有門路的話還是有辦法把罰款降低,但公司裡的員工還是會因此而獲得福利,記得檢舉時你要能舉証,就是你的薪資單或是存摺,填寫檢舉函的時候,勾選對檢舉人保密,這樣勞保局查的時候含你本人及公司其它同事加起來(第一次查)共十位,如果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