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加新竹縣一工會,因帳務不清,作假明顯(會務人員與理事長是同居人),在會員大會召開時,因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故改以座談會形式進行,在場會員要求釐清帳目並連署(已超過總會員數1/10),勞工局代表人員於是要求理事長須於當月清查帳目,並於次月召開理監事改選;其後理監事暨兩名會員代表組成查帳小組進行作業,因會務人員及理事長採不合作態度,已延宕兩個月,就取得的資料已證實虛報支出數十萬,卻交代不清,故以存證信函請其交�
工會帳務做假一定要送調查局才能弄清楚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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