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的權益是不是受損了........... - 法律
By Tristan Cohan
at 2012-07-31T00:00
at 2012-07-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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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去面試,7/2開始上班,7/14被告知7/15為最後一天上班,一天皆為4~5小時,期間休息4天,薪水等到8/5才可以領,由於我是大學生,作的職務屬於工讀生,不曉得他這樣提前一天的告知方式是否讓我的權益受損,開除我的理由,店長說是因為我適應不良,我想知道,如此客觀的問題為何是只由他來認定?這是否又侵權了?請告訴我相關辦法或我應該採取的行動,但是請不要只列出法條,我已經有在勞工局的申訴信箱,他回復的是以下的法條,我是希望有人能白話一點的告訴我,我目前可以採取的行動為何?謝謝!
有關您的疑問,茲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其員工時,必需符合該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或第12條(一般稱為開除、解雇)規定,始可為之,亦即,非有上述法定之事由,雇主不得任意解僱員工。如公司係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事由: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與您終止勞動契約者,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核發資遣費,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且被解僱之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範之非自願離職。據此,您可依上開規定向公司請求或主張。反之,若公司解僱您之事由係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則依據同法第18條規定無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一併提供參考。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三、基上,如雇主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致您權益受損,謹提供以下方式,以保障權益: 1、如雙方無法進行協商、取得共識,或雙方協商不成致生爭議者,您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局)提出申訴申請調解,相關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www.bola.taipei.gov.tw /線上服務/下載專區/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書),填妥完畢後寄至本局,俾憑辦理。 2、如您不希望透過開會方式處理雙方之爭議,您可提供勞資雙方基本資料(名稱、電話、 地址)及您欲檢舉的違法事項,逕向本局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網址: http://www.doli.taipei.gov.tw/%EF%BC%8C%E9%BB%9E%E... 2596-9998),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有違法事證,依法辦理。四、 如有相關法律疑問,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 如需查詢相關法令,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www.cla.gov.tw
有關您的疑問,茲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其員工時,必需符合該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或第12條(一般稱為開除、解雇)規定,始可為之,亦即,非有上述法定之事由,雇主不得任意解僱員工。如公司係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事由: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與您終止勞動契約者,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核發資遣費,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且被解僱之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範之非自願離職。據此,您可依上開規定向公司請求或主張。反之,若公司解僱您之事由係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則依據同法第18條規定無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一併提供參考。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三、基上,如雇主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致您權益受損,謹提供以下方式,以保障權益: 1、如雙方無法進行協商、取得共識,或雙方協商不成致生爭議者,您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局)提出申訴申請調解,相關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www.bola.taipei.gov.tw /線上服務/下載專區/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調解申請 書),填妥完畢後寄至本局,俾憑辦理。 2、如您不希望透過開會方式處理雙方之爭議,您可提供勞資雙方基本資料(名稱、電話、 地址)及您欲檢舉的違法事項,逕向本局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網址: http://www.doli.taipei.gov.tw/%EF%BC%8C%E9%BB%9E%E... 2596-9998),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有違法事證,依法辦理。四、 如有相關法律疑問,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 如需查詢相關法令,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www.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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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lma
at 2012-07-31T05:42
at 2012-07-31T05:42
然後如果你想查法條 可以直接在雅虎收詢 法規查詢字樣 就可以輕鬆查到法條瞜
(還有一種方法 可以詢問勞動條件科 他們會更清楚的說給你聽唷)
2012-07-31 07:05:08 補充:
祝您要回自身的工作權
就算要不回 也要討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唷
2012-07-31 07:07:34 補充:
再補充一下 回信中說的預告是指勞基法16條
不過工作未滿三個月到是沒有預告天數就是了
By George
at 2012-07-31T21:43
at 2012-07-31T21:43
但是他該給的錢 還是要付~
被開除並不代表甚麼
從中吸取教訓 才是重要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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