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離職與其法律問題 - 法律
By Elma
at 2013-01-16T00:00
at 2013-0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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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11加盟店半工半讀的19歲工讀生。
我去年12/11去面試,面試時只有填員工資料卡,也沒看到其他文件,之後就跟店長談家庭狀況與來打工的原因之類的話就面試完了,然後12/12開始工作,做到差不多是12/25左右,就跟老闆提離職,然後講為甚麼要離職的原因(補貨慢、粗心),老闆就跟我說這些都能在進步的,也跟我說工讀生提離職後要再做兩個禮拜才能走,又說你在回去想想看若真的不行在跟我講,我說好,我就利用這兩個禮拜內看能不能在進步好了,結果還是不太行。就在今年1/4(第2個禮拜快結束的前幾天),我再跟老闆講我試過了,認為自己還是無法勝任,所以我這禮拜(第2個禮拜結束)做完是否就能走了?老闆接著說,我是現在面臨期末考與課業要顧所以才不太能適應,叫我想想在放寒假的時候再來彌補課業與工作上技能的不足不是很好嗎?老闆又說:「這次的離職不算數,上次我有叫你回去想想看若你不行再來跟我講。」那時我心想,怎麼不是這禮拜(第2個禮拜)做完就能走了?最後老闆說:「如果你再一次跟我提離職,我也不會再留你了,所以這次的離職不算數。」我說:「好,那我在試試看能否利用寒假時,來彌補工作上技能的不足。」到了1/15也就是昨天,我再跟老闆說,我還是不能勝任,所以這禮拜做完我就能走了,老闆接著說:「什麼叫這禮拜做完就能走?1/4那天我有跟你講過,說你應該要利用寒假試試看能否來彌補工作上技能的不足,若真的不行,再來跟我提離職,我絕對不會再留你,然後在加14天(2個禮拜)你就可以走了,所以現在,你提離職,好,那今天是1/15在加14天就是1/29,你就可以走了。」我再接著說,我那天(1月4日)不是跟你提離職了嗎,所以是1/4加14天就是1/18也就是這禮拜做完我就可以走了(班表排到1/20,想說乾脆做完這禮拜),後來老闆說,你1/4也跟我答應說你會再利用寒假試看看,再不行跟我提離職再加14天就可以走了,這時我就跟老闆說上次(1/4)你只有說我再提離職你就不會再留我,但是,這句話後面並沒有在加往後14天才能走。老闆說有,我說沒有,後來老闆就問店長證明她那天是否有跟他(店長)講在往後加14天,店長說有。那時我就跟老闆說那天我們談的時候是沒有講的,不然有無錄音能證明?(後來我一直想著,我會不會有更多的14天?越想越不高興)我接著說,好,不管上次有無加14天,我第一次提離職是去年的12/25左右,你也沒同意或不同意我離職就叫我回去想想看,只跟我說工讀生提離職是要再往後加14天,所以離職早就要發生的時間是1/4那禮拜結束的時候,那當時老闆你說的離職不算數是不是針對我12/25提離職而1/4那禮拜要結束的離職不算數,老闆說是。那我又說,我1/4那天又有跟你提離職了,所以第2個禮拜結束(1/20)我做完就可以走了,老闆就說他那時有講要在加14天才可走,老闆接著說:「那假如今天員工跟老闆提離職,而老闆也沒表示同意與不同意,那你自己做2個禮拜後就自己走人,請問這是什麼狀況?而且我是依公司規定,工讀生是要提離職然後再做2個禮拜才可走的,所以今天你提離職,好,那就加14天(1/29)你做完就可走了,還有問題嗎?」那時我並不知道是否要得知老闆同意才能離職,我還是跟老闆說,你1/4那天沒說再往後加14天這句話,而後老闆又說,你不是12/25就知道工讀生提離職要往後加14天嗎,我說知道(心想:那我不就早在1/4那週結束就可以走了?是我答應老闆又要在試試看的緣故而1/4那天就變成是我並沒有再提出離職嗎?)。結果我跟老闆說,那我一開始來面試時,沒看到公司規定(應該是員工守則),所以我不明白是否要在加2個禮拜才能走?況且我之前在其他店提離職都是1個禮拜以內或是當週結束就可以走了,為何在這要在加2個禮拜?老闆說這是公司規定,你要我也是可以調出來給你看,我說:「那我當初面試沒看到公司規定所以不明白要在加14天,那怎辦?」結果老闆說就是做到1/29,而老闆又補一句:「若你這週結束,下週沒來上班,我就告你當天無故曠職造成門市的營業損失,並讓你永不錄用,若要告,我不會輸你。」結果我當時不知道法律規章,不知道誰有勝算,也不想跟老闆走到這種地步,後來我答應老闆做到1/29,老闆說:「好,1/29就是你的離職日。」就結束了。而且老闆與我對話時,有時會帶難聽的話(X,你XXX之類的),讓人很不喜歡。
請問大大們:
1.以上說法,誰是對的?
2.若真要告,誰會有勝算?我跟老闆可能會根據哪些相關法條?
3.我是否可依面試時未看到公司規定(員工守則),而不承認14天?
4.以上說法,在結尾時我已答應要做到1/29,若假如我下週開始就不去上班而被老闆以無故曠職,除了沒當天薪資,是否會因被告而賠償門市當天營業損失金額?若我有在下週排班前告知的話,而老闆還是照樣排下禮拜有我的班,那營業損失是?
滿兩千字打不下了,先謝謝各位大大!
我去年12/11去面試,面試時只有填員工資料卡,也沒看到其他文件,之後就跟店長談家庭狀況與來打工的原因之類的話就面試完了,然後12/12開始工作,做到差不多是12/25左右,就跟老闆提離職,然後講為甚麼要離職的原因(補貨慢、粗心),老闆就跟我說這些都能在進步的,也跟我說工讀生提離職後要再做兩個禮拜才能走,又說你在回去想想看若真的不行在跟我講,我說好,我就利用這兩個禮拜內看能不能在進步好了,結果還是不太行。就在今年1/4(第2個禮拜快結束的前幾天),我再跟老闆講我試過了,認為自己還是無法勝任,所以我這禮拜(第2個禮拜結束)做完是否就能走了?老闆接著說,我是現在面臨期末考與課業要顧所以才不太能適應,叫我想想在放寒假的時候再來彌補課業與工作上技能的不足不是很好嗎?老闆又說:「這次的離職不算數,上次我有叫你回去想想看若你不行再來跟我講。」那時我心想,怎麼不是這禮拜(第2個禮拜)做完就能走了?最後老闆說:「如果你再一次跟我提離職,我也不會再留你了,所以這次的離職不算數。」我說:「好,那我在試試看能否利用寒假時,來彌補工作上技能的不足。」到了1/15也就是昨天,我再跟老闆說,我還是不能勝任,所以這禮拜做完我就能走了,老闆接著說:「什麼叫這禮拜做完就能走?1/4那天我有跟你講過,說你應該要利用寒假試試看能否來彌補工作上技能的不足,若真的不行,再來跟我提離職,我絕對不會再留你,然後在加14天(2個禮拜)你就可以走了,所以現在,你提離職,好,那今天是1/15在加14天就是1/29,你就可以走了。」我再接著說,我那天(1月4日)不是跟你提離職了嗎,所以是1/4加14天就是1/18也就是這禮拜做完我就可以走了(班表排到1/20,想說乾脆做完這禮拜),後來老闆說,你1/4也跟我答應說你會再利用寒假試看看,再不行跟我提離職再加14天就可以走了,這時我就跟老闆說上次(1/4)你只有說我再提離職你就不會再留我,但是,這句話後面並沒有在加往後14天才能走。老闆說有,我說沒有,後來老闆就問店長證明她那天是否有跟他(店長)講在往後加14天,店長說有。那時我就跟老闆說那天我們談的時候是沒有講的,不然有無錄音能證明?(後來我一直想著,我會不會有更多的14天?越想越不高興)我接著說,好,不管上次有無加14天,我第一次提離職是去年的12/25左右,你也沒同意或不同意我離職就叫我回去想想看,只跟我說工讀生提離職是要再往後加14天,所以離職早就要發生的時間是1/4那禮拜結束的時候,那當時老闆你說的離職不算數是不是針對我12/25提離職而1/4那禮拜要結束的離職不算數,老闆說是。那我又說,我1/4那天又有跟你提離職了,所以第2個禮拜結束(1/20)我做完就可以走了,老闆就說他那時有講要在加14天才可走,老闆接著說:「那假如今天員工跟老闆提離職,而老闆也沒表示同意與不同意,那你自己做2個禮拜後就自己走人,請問這是什麼狀況?而且我是依公司規定,工讀生是要提離職然後再做2個禮拜才可走的,所以今天你提離職,好,那就加14天(1/29)你做完就可走了,還有問題嗎?」那時我並不知道是否要得知老闆同意才能離職,我還是跟老闆說,你1/4那天沒說再往後加14天這句話,而後老闆又說,你不是12/25就知道工讀生提離職要往後加14天嗎,我說知道(心想:那我不就早在1/4那週結束就可以走了?是我答應老闆又要在試試看的緣故而1/4那天就變成是我並沒有再提出離職嗎?)。結果我跟老闆說,那我一開始來面試時,沒看到公司規定(應該是員工守則),所以我不明白是否要在加2個禮拜才能走?況且我之前在其他店提離職都是1個禮拜以內或是當週結束就可以走了,為何在這要在加2個禮拜?老闆說這是公司規定,你要我也是可以調出來給你看,我說:「那我當初面試沒看到公司規定所以不明白要在加14天,那怎辦?」結果老闆說就是做到1/29,而老闆又補一句:「若你這週結束,下週沒來上班,我就告你當天無故曠職造成門市的營業損失,並讓你永不錄用,若要告,我不會輸你。」結果我當時不知道法律規章,不知道誰有勝算,也不想跟老闆走到這種地步,後來我答應老闆做到1/29,老闆說:「好,1/29就是你的離職日。」就結束了。而且老闆與我對話時,有時會帶難聽的話(X,你XXX之類的),讓人很不喜歡。
請問大大們:
1.以上說法,誰是對的?
2.若真要告,誰會有勝算?我跟老闆可能會根據哪些相關法條?
3.我是否可依面試時未看到公司規定(員工守則),而不承認14天?
4.以上說法,在結尾時我已答應要做到1/29,若假如我下週開始就不去上班而被老闆以無故曠職,除了沒當天薪資,是否會因被告而賠償門市當天營業損失金額?若我有在下週排班前告知的話,而老闆還是照樣排下禮拜有我的班,那營業損失是?
滿兩千字打不下了,先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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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3-01-16T12:32
at 2013-01-16T12:32
A:雇主所述之工讀生離職需於兩個星期前告知雇主,此部分已抵觸法規基本上是無效。
2.若真要告,誰會有勝算?我跟老闆可能會根據哪些相關法條?
A:你的勝算比較大,當然你需錄音存證,提出有關之離識證明,下面是相關法規。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我是否可依面試時未看到公司規定(員工守則),而不承認14天?
A:有承認或不承認都已經無所為,已經抵觸法規。
4.以上說法,在結尾時我已答應要做到1/29,若假如我下週開始就不去上班而被老闆以無故曠職,除了沒當天薪資,是否會因被告而賠償門市當天營業損失金額?若我有在下週排班前告知的話,而老闆還是照樣排下禮拜有我的班,那營業損失是?
A:
◆由於你工作未滿三個月並不需要預先提出離職<除非公司自訂之民事契約之預告期低於勞基法第16條所規定之項目>,由於雇主任意變更對你不利之勞動契約,勞工得以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之法規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需於三十內為之。
◆個人建議你,在跟雇主正式提出離職單,並口頭述敘錄音存證,告知你不會做到1/29日,否則在你未告知又已同意雇主的情況無故不到職,雇主因此蒙受損失對你進行提告你會站不住腳。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若雇主有預告薪資之行為,請到各縣市政府或勞工局提出「協調」或「調解」之申請,取回應得之權益。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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