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因委託上訴人買賣股票而交付新
台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扣除虧損之十六萬五千六百零一元
,及上訴人已給付之三十萬元後,被上訴人終止委託契約後,尚
得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二百二十三
萬四千三百九十九元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
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這是判決書部分內容
就是二審完法官調資料要對方算
但是對方不肯 結果我們律師就把那份資料拿過來算還算錯
因為初審二審都是判對方敗訴所以判決書就沒有金額方面詳細說明
是三審就我方律師計算的結果決定賠償金額
就是虧損金額那裡算錯誤差太大了
因為實際正確虧損是幾百萬不是10幾萬
結果三審法官就依照這個結果判決
而且這份資料的存在是三審判決書下來
我家人在跟律師討論時才知道有這份資料
二審完律師拿到資料時根本沒跟我們提過
所以現在就是想說是否能就計算錯誤的部分提再審
--
台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扣除虧損之十六萬五千六百零一元
,及上訴人已給付之三十萬元後,被上訴人終止委託契約後,尚
得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二百二十三
萬四千三百九十九元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
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這是判決書部分內容
就是二審完法官調資料要對方算
但是對方不肯 結果我們律師就把那份資料拿過來算還算錯
因為初審二審都是判對方敗訴所以判決書就沒有金額方面詳細說明
是三審就我方律師計算的結果決定賠償金額
就是虧損金額那裡算錯誤差太大了
因為實際正確虧損是幾百萬不是10幾萬
結果三審法官就依照這個結果判決
而且這份資料的存在是三審判決書下來
我家人在跟律師討論時才知道有這份資料
二審完律師拿到資料時根本沒跟我們提過
所以現在就是想說是否能就計算錯誤的部分提再審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