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上班途中車禍,所以公司有給工傷假本來已與保險公司達成用第三責任險和強制險部分理賠我和我朋友共12萬事後對方保險公司說因為我們給的請假證明上是工傷假所以不予理賠工作賠償損害的訴求,只賠償機車維修費和醫療單據,部份精神賠償,共剩5萬願意付,請問這樣合理嗎?第一勞保是我們自己繳的並不是保險公司付的為何保險公司可以因這點而不賠償第二都達成共識和解了.保險公司還可以不履行出爾反爾的嗎?第三因為簽好和解書了所以也去對�
已和保險公司和解,事後保險公司更改賠償費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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