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學生逗留網咖 - 法律
By Hedwig
at 2018-03-21T08:52
at 2018-03-21T08:5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kelol1021 (likelol1021)》之銘言:
: 強者我朋友,是個繁星1%、學測73級的好學生 (鄉下地方別見怪)
: 已經申請到大學的他開始怠惰了,昨天生病,明明就好的差不多了還是想請假去打咖,唯
: 一考量就是他雖然18+、也請病假了,但還是高中生,如果遇到警察臨檢,說要把他帶走
: ,有什麼方法拒絕嗎?還是把抓住的人是不能說不的?
: 為什麼不是我朋友自己問呢?因為他害羞,而且不常登入,好像只有28天紀錄~~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7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
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
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
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
年齡證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滿18歲的人出入網咖不關警察的事。
身分證拿出來顯示本尊確實滿18歲就沒事。
另外,上面規定都是閥場所負責人而不是涉足的未成年客戶。
相關規範少年人的法規如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但是這只管少年: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
這個不管 18 歲的非少年"老人家"。
所以一樣,拿出身分證證明自己不是少年,而是 18 歲的(刑法)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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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者我朋友,是個繁星1%、學測73級的好學生 (鄉下地方別見怪)
: 已經申請到大學的他開始怠惰了,昨天生病,明明就好的差不多了還是想請假去打咖,唯
: 一考量就是他雖然18+、也請病假了,但還是高中生,如果遇到警察臨檢,說要把他帶走
: ,有什麼方法拒絕嗎?還是把抓住的人是不能說不的?
: 為什麼不是我朋友自己問呢?因為他害羞,而且不常登入,好像只有28天紀錄~~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7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
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
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
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
年齡證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滿18歲的人出入網咖不關警察的事。
身分證拿出來顯示本尊確實滿18歲就沒事。
另外,上面規定都是閥場所負責人而不是涉足的未成年客戶。
相關規範少年人的法規如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逃學或逃家。
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深夜遊蕩。
六、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十、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十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十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十三、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十四、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十五、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但是這只管少年: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
這個不管 18 歲的非少年"老人家"。
所以一樣,拿出身分證證明自己不是少年,而是 18 歲的(刑法)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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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8-03-22T21:33
at 2018-03-22T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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