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撤告還收到傳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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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一、7月份,當初在澎湖與人發生侵占糾紛,中午到了地檢署提出告訴,當天檢察官已偵訊過我,他要我去尋找證據。狀況二、當天下午對方立刻把東西歸還,於是提出告訴的當天下午便去撤告。狀況三、回到台灣後,現已11月份,澎湖的朋友卻通知我(當時留朋友住址,因為聯絡的到我),他們收到個通知單要我到當地的警察局領傳票。請問:在狀況一時:侵占罪應該尚未成立吧?在狀況二時:當天下午便撤告,有用嗎?在狀況三時:為什麼我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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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y avatarBelly2010-11-29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在狀況一時:侵占罪應該尚未成立吧?侵占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調查偵訊後判定之你於今年七月向當地地檢署提告他人侵占檢察官於接到民眾申告後,便會著手展開偵查現在因該是還在偵查階段在狀況二時:當天下午便撤告,有用嗎?侵占罪除了在夫妻、親屬之間涉竊盜、侵占罪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