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一、7月份,當初在澎湖與人發生侵占糾紛,中午到了地檢署提出告訴,當天檢察官已偵訊過我,他要我去尋找證據。狀況二、當天下午對方立刻把東西歸還,於是提出告訴的當天下午便去撤告。狀況三、回到台灣後,現已11月份,澎湖的朋友卻通知我(當時留朋友住址,因為聯絡的到我),他們收到個通知單要我到當地的警察局領傳票。請問:在狀況一時:侵占罪應該尚未成立吧?在狀況二時:當天下午便撤告,有用嗎?在狀況三時:為什麼我還
已經撤告還收到傳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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