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職未滿3個月勞保健保(很急) - 法律
By Kumar
at 2012-10-07T00:00
at 2012-10-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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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在一家寵物美容上全職,發現不適合所以2個月就離職了
然後這幾天要領薪水,店長告訴她因為她未滿3個月試用期,所以勞保和健保必須自己負擔,原本薪水大概是18000左右,然後扣掉勞保和健保和退休金還有請假兩天總共才領8000多,當初也沒簽任何文件,店長也未告知3個月試用期的事,請問這樣子算合理嗎??
已更新項目:
店長那邊是說因為未滿3個月試用期,請未提前1個月提離職,所以所有費用要自付
還有就是他扣的健保費和勞保費以及退休金部分是扣8月和9月的,但是他店長那時9月領薪水時說薪水18000是已扣除勞保和健保了 只是現在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算..
然後這幾天要領薪水,店長告訴她因為她未滿3個月試用期,所以勞保和健保必須自己負擔,原本薪水大概是18000左右,然後扣掉勞保和健保和退休金還有請假兩天總共才領8000多,當初也沒簽任何文件,店長也未告知3個月試用期的事,請問這樣子算合理嗎??
已更新項目:
店長那邊是說因為未滿3個月試用期,請未提前1個月提離職,所以所有費用要自付
還有就是他扣的健保費和勞保費以及退休金部分是扣8月和9月的,但是他店長那時9月領薪水時說薪水18000是已扣除勞保和健保了 只是現在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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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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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12-10-07T23:07
at 2012-10-07T23:07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ㄖ,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ㄖ起算
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2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資格之ㄖ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ㄖ起算
第十五條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集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3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六條 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第十四條 僱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以上法規,均明定雇主應自勞工到職之ㄖ投保〈提繳〉,並依負擔比率,分別繳交保險費〈退休金〉,全額由勞工負擔即屬違法
4 以基本工資投保:
勞保自付額=投保薪資18780元X費率〈普通事故保險7.5%+就業保險1%〉X自付比率20%=319元
健保自付額=投保金額18780元X費率5.17%X自付比率30%-政府補貼35元=256元
薪資18000元+勞保自付額319元+健保自付額256元=18575元
所以薪資18000元,即使已扣除勞健保自付額,仍低於基本工資205元,亦屬違法
蒐集相關證據〈上班證明、投保資料、薪資明細等資料〉,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請其責令雇主發還溢扣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及不足之工資
By Daniel
at 2012-10-08T01:55
at 2012-10-08T01:55
By Anonymous
at 2012-10-11T06:29
at 2012-10-11T06:29
既然沒有簽立任何勞動契約文件
就應按勞基法規定的方式去扣勞健保
僱主是要提撥6%勞退金的
已明顯違反勞基法
建議到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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