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上星期已送辭呈,但老闆表示要一個月才能走能,但是我還在試用期中,而老闆一直說如果馬上走上就要送人上法院,而且以刑事來論;在勞基法規定,在試用期間,只要送辭呈就可以立馬走人或十天的交接期,但是老闆的說立馬走人就是送法院,令我感到有受到恐嚇,想詢問依老闆這樣說立刻走人會構成刑法嗎?老闆一下說公司規定但一下子又說要他高興才能立刻走人,還有老闆說不能還在公司雇用期間去謀職,這樣是犯法,而且又一直拿前未交接就立馬走人的同事的事來說,令人感覺很差,而且公司完全不照勞基法走,加班沒錢,老闆在打卡卡片上下班時間造假,而我又沒有販賣公司資料,只想提早離職找更適合自已的舞台,不想被綁在他那,希望有高手解答!!還有老闆主業是旅行社副業的法律事務所,但旅行社在業界是名聲是各家的黑名單,法律事務所是有律師主管,但大老闆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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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在幫他們作出團,接觸很多像導遊和開遊覽車大哥,還有遊樂園售票大姊,都叫我換工作,但是勞基法不是特別法,但是他們就一直說走了會寄律師函等等的,還有我們老闆壓我一個月,還說一個月後我不走他還可以留我,你想我都遞辭呈,還會希望留在那嗎?只能說老闆是白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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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又說公司法規等,而且我只要未離職中謀職就會構成背信罪,但遇到這麼一次以後告知他人不要進這公司,因為很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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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在幫他們作出團,接觸很多像導遊和開遊覽車大哥,還有遊樂園售票大姊,都叫我換工作,但是勞基法不是特別法,但是他們就一直說走了會寄律師函等等的,還有我們老闆壓我一個月,還說一個月後我不走他還可以留我,你想我都遞辭呈,還會希望留在那嗎?只能說老闆是白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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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又說公司法規等,而且我只要未離職中謀職就會構成背信罪,但遇到這麼一次以後告知他人不要進這公司,因為很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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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三個月內沒有離職預告的問題!(勞基法16條)
勞基法15條第二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這個法條意味著,勞工可以隨時終止與雇主的雇傭關係,完全不需要雇主同意!
憲法15條也有保障我們國人的工作權!
所以你老闆和你講的那些,通通都是唬爛你,嚇唬你。除非你在職期間有損壞公司什麼東西,不然就連公司律師應該也知道,沒什麼好告的。
告訴你 跟妳有關的法律 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個月 只要跟雇主說不幹了 隨時走人 就合法
超過三個月要提前十天通知 才合法
雇主加班不給錢 是違法的 你上班第一天 雇主就必須幫妳加入勞健保 退休金提撥 這點你可以到當地勞工局去舉報 勞工局會處理的
再告訴你一次 妳想離職 雇主沒權利讓你不離職 他說要送你去法院 那更是天大的笑話 哈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