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和錄取時講的不一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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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朋友大家好,

我有個朋友之前進金融業,面試的時候,人資主管說年終至少有7-8個月

結果進去後才發現被砍到剩4個月左右,請問這樣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

還是我直接跟他說塊陶R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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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8-02-17
證據
Liam avatarLiam2018-02-21
所以有證據就會構成嗎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8-02-24
若簽約有註明保障年終,你就站的住腳,
Steve avatarSteve2018-02-28
合約書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3-03
有證據當然就可以構成,但你應該提不出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8-03-05
年終是屬於獎金的部分,沒有規定一定要發多少
Una avatarUna2018-03-10
只是既然有說,口頭契約在勞基法中一樣成立
真的想離職可以用第14條
Leila avatarLeila2018-03-14
但是拿不拿的到原本承諾的7~8個月是另一回事了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03-18
公務員對於年金改革的表示
Harry avatarHarry2018-03-19
警察與法院在手 解釋由我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8-03-21
1.舉證、2.勞基法沒有載明一定要給年終獎金,只要有給任
何形式之非經常性的額外獎金即屬適法。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03-25
*任何形式更正為任何名義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8-03-29
年終獎金雖然不是經常性薪資,但在契約內已經明定,
是屬契約內必要之點、重要事項,應屬債務不履行之不
完全給付吧?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8-03-30
前提是在契約中有明定 就算是口說你也要提出證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