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年終和錄取時講的不一樣 - 法律Joseph · 2018-02-1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各位板上朋友大家好, 我有個朋友之前進金融業,面試的時候,人資主管說年終至少有7-8個月 結果進去後才發現被砍到剩4個月左右,請問這樣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嗎? 還是我直接跟他說塊陶R比較快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法律All CommentsMary2018-02-17證據Liam2018-02-21所以有證據就會構成嗎Hamiltion2018-02-24若簽約有註明保障年終,你就站的住腳,Steve2018-02-28合約書Isabella2018-03-03有證據當然就可以構成,但你應該提不出來Tristan Cohan2018-03-05年終是屬於獎金的部分,沒有規定一定要發多少Una2018-03-10只是既然有說,口頭契約在勞基法中一樣成立真的想離職可以用第14條Leila2018-03-14但是拿不拿的到原本承諾的7~8個月是另一回事了Candice2018-03-18公務員對於年金改革的表示Harry2018-03-19警察與法院在手 解釋由我Valerie2018-03-211.舉證、2.勞基法沒有載明一定要給年終獎金,只要有給任何形式之非經常性的額外獎金即屬適法。Quintina2018-03-25*任何形式更正為任何名義Vanessa2018-03-29年終獎金雖然不是經常性薪資,但在契約內已經明定,是屬契約內必要之點、重要事項,應屬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吧?Quintina2018-03-30前提是在契約中有明定 就算是口說你也要提出證據啊Related Posts解約的條件政府單位約聘人員申請失業給付土地所有權狀在親戚手中取回假扣押執行之標的拋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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