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買賣糾紛請教 - 法律
By Daph Bay
at 2009-04-16T15:25
at 2009-04-16T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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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最近家人與他人買賣廠房發生糾紛,搞的有點煩,
所以PO上版上向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為方便說明案由,所有人稱均以甲、乙、丙來代替。
=============我是分格線=======================
案由:
某甲向某乙購買廠房,買賣價金100萬元,
並以5張20萬元分期支票支付,到期日為8/1、9/1、10/1、11/1及12/1
就在完成買賣程序後不久,有一天執行處的人來對廠房進行查封,
原因是某乙積欠國稅局稅金未依法繳納,所以來查封。
執行處人員來查封時,某甲出示與某乙之買賣契約,所以當下並未查封。
但是過不久後,執行處發文,說某甲明知某乙欠稅,卻與某乙進行買賣,
損害國家債權,觸犯刑法第356條,要求某甲進行說明並不得支付該筆價金。
某甲去文執行處說明,說明係於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才與某乙進行買賣,
支付價金之支票均已被某乙拿走並給了某丙,在票據具有無因性的情況之下,
無法不支付該筆價金。
但是後來,執行處又來函,表示由於支票尚未到期,
要求某甲要對這5張支票進行止付(該文亦有發給銀行),
現某甲已發存證信函給支票銀行,要求銀行進行止付,但尚未獲得銀行回覆。
========以上為案子至目前的發展。==================================
我的想法與問題:
1.由於買賣契約上有註明,若某乙有債務問題,則該契約無效,
若某甲主張該契約無效(假設成立的話),整件事情,就回到原點,
某甲就與國稅局無關,這樣執行處是不是就可以來對廠房進行查封,
而某甲要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某丙呢??
2.若某甲不主張契約無效,並將買賣價金提存,繳給國稅局
某甲能否以這個理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某丙呢??
總不能叫某甲付兩次錢,一次給國稅局,一次給某丙吧。
請版上各位大大幫忙想一下,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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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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