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第八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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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第八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請問需要多少佔該樓層多少比例的才能宣稱主要構造係為

RC or SRC or SS構造呢?

假如一棟樓高約30層的建築物建照核可為SRC,

但是實際建築時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為SRC

請問該棟建築物還能稱為SRC構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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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9-16
不行啊,這不是建築法問題,是公平法/消保法/民法問題
廣告是否確實的問題
Oscar avatarOscar2016-09-20
就法條文義是百分之百 宣稱主要構造是某某 第八條定義
主要構造就是那些玩意 所以只要符合定義的都要是宣稱的
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