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稅及營業登記不實 - 法律
By Christine
at 2016-09-13T17:50
at 2016-09-13T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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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週前在新竹某餐館吃中餐,
五個人吃完後,近兩千元。店家沒有給發票,當時,忘了和店員拿收據。
後來,我們推估一家餐廳的來客數及翻桌率,
營業有超過20萬元。我估計,店內七個人,一個人月薪28K好了。
每個月店家還要交水電費、租金。營業額會超過20萬元。
怎麼沒有發票呢?
試了線上檢舉後,寄來了如下的回覆。
經查該商號核定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本案尚無臺端所述之違章情事。
再繼續追查下去,使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用地址查詢,
原地址登記是冰果店、冷(熱)飲店(562111),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查詢,無統一發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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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下來打算打電話到國稅局去詢問,這樣是怎麼樣的情形?
以下是財政部賦稅署的網頁內容:
三、適用對象: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
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四、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
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五、稽徵機關核定第三點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方式如下:
(一)應於實地訪查後填註「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訪查報告表」
(如附件),必要時得請營業人之負責人在訪查報告表上簽名。
(二)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發函通知領用發票,並載明開始使用日期及相
關規定。
(三)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九十
九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二三五五一○號函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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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6-09-16T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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