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台灣檢察官對違法沒有一絲恥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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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7-05-18T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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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台灣檢察官對違法沒有一絲恥感

檢察官是法治國的守護人,但檢察體系內部運作卻不全然照法律走。在10日的司法改革國
是會議第3組會議上,檢察官代表林達坦承,上級檢察官應以書面指揮下級檢察官,但這
個規定長期沒有落實。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也說,檢察事務的分配應召開檢察官會議,不
是檢察長說了算,但真正這樣做的檢察署很少。

當天會議討論檢察首長權限的議題時,林孟皇提出相關建議,以糾正這些現象。他主張,
如有檢察首長未依規定將指示行諸於書面,受指示的檢察官應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該
首長進行個案評鑑;此外檢察官事務的分配、各組組長、主任檢察官的選任及組員配置,
應由檢察官會議討論決定。

在討論當中,法務部長邱太三、法務部參事陳瑞仁、林達等檢察官代表都對這些主張提出
疑慮。在後續討論檢察官擁有的強制處分權限應否受到限縮時,長期關注檢察官職權行使
及審檢分立議題的知名作家張娟芬,對檢察官代表面對「檢察系統長期、系統性違反法律
」的態度,提出嚴厲的批判。

檢察長長年忽略書面指令? 林達:人事制度導致權限難制衡

張娟芬指出,法律規定要召開檢察官會議,也規定上級檢察官要用書面下指示,實際上都
沒有做到,這些資訊讓她感到「很震驚」,尤其令她驚訝的是,對於檢察體系長期的、系
統性的違反法律,「大家說起來的時候雲淡風輕,好像理所當然,本來就這樣,我沒有聽
到一絲恥感,這個是嚇死人了」。

張娟芬說,執法人員怎麼可以選擇性的服從和不服從法律,「而且說起來的時候,完全沒
有一絲的反省」;從這個角度思考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她認為,如果沒有適當的監督,
把這麼大的權限給檢察官,「會濫權幾乎是必然的」。

對於張娟芬的重話,林達在會議上試圖澄清。林達說,台北地檢署這幾年的事務分配都在
檢察官會議表決。至於書面指令,他說,「要看書面的型態是什麼」。

不過,在開始討論檢察長沒有以書面下指令的問題時,林達確實說,這是長期存在的規範
,但實務上沒有被落實,國是會議再做提醒是正確的;「這個問題與人事制度有關」,人
事制度導致檢察官自治難與檢察首長的權限制衡。

在說了這些問題後,林達也補充,書面指令其實可能也會形諸於簽呈或進行單,他決定起
訴或不起訴後,將案件送給檢察長,「有時候也會被貼紙條回來」,例如他曾經忽略《個
人資料保護法》有新的修正,檢察長有提醒他,他認為這「有糾弊功能」,下書面指令這
個問題涉及「我們大家對書面的概念是什麼」。

檢察官應否揭發上級? 馮賢賢:這是他職務的義務

針對書面指令沒有落實,陳瑞仁也有提改革建議。陳瑞仁反對林孟皇的提案,因為這形同
要求檢察官有「吹哨子」的義務,「要不要強到這個樣子?」

陳瑞仁指出,他曾說過書面主義是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非常重要,但他的提案比較
「緩和」,沒有要受指令的檢察官主動揭發,而是主張沒有依《法官法》以書面附理由行
使指揮權的檢察長應送個案評鑑,以查明是否應懲戒。

馮賢賢質疑陳瑞仁的提案如何落實,「誰將檢察長送評鑑?」馮說,長官要求檢察官違反
職務,檢察官當然有責任、義務揭發,「如果檢察官連這樣子一點正義感都沒有,我要怎
麼信任他們?這不是強度的問題,是他職務的義務」。

關於由檢察官會議決定檢察事務分配和人員配置的部分,邱太三明確反對。

邱太三反對檢察會議表決分案 尤伯祥:不要把檢察官都當笨蛋

邱太三說,這個議題其實不干部長的事,但他要提醒,透過表決,到時候有些工作恐怕無
法由適任的人擔任,他本來就認為,各地檢署可以在檢察官會議討論這些事項,但沒有一
個檢察長敢這樣做,因為如果表決的結果,是讓經驗、能力不夠的人偵辦重大案件,「那
到底誰要來負擔這個責任?」

律師尤伯祥反駁邱太三,他指出,應該信任民主機制,「不要覺得人民都是笨蛋,也不應
把檢察官都當成笨蛋,認為他們會做出不理性的投票結果。」

邱太三則堅持他的看法,他說,偵查是檢察官司法屬性的最核心,「機關的事務分配要搞
到這樣子嗎?檢察長要不要對整體檢察署的工作表現負責?」

張娟芬批評檢察官,「他們的過錯不容檢視,他們的權力不容制衡」

張娟芬12日受訪時指出,林達在會議上針對她的批評所作的澄清,讓她覺得「很遺憾」。
她說,林達是檢察官票選參加國是會議的代表,理論上代表檢察官的意見和態度,但他對
檢察體系裡的這些違法現象仍「輕描淡寫」,看得出檢察體系對改革抱持的是「抗拒、不
承認有錯、拒絕反省」的態度。

張娟芬說,她在整個分組會議的進行過程中,都不斷感受到這種態度,法務部和檢察系統
反覆讓她感覺到,「他們的過錯不容檢視,他們的權力不容制衡」,他們事事都要求以法
官作為比照的基準和對象,要用檢察官制衡法官的權力,但是當討論到檢察官的強制處分
權時,「我們認為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應有法官把關,這時候他們就不再講權力制衡
的觀念了」。

張娟芬說,日本檢察官的徽章是「秋霜烈日」,檢察官像是大太陽,人民像秋霜,只要一
不小心,人民就被檢察官人間蒸發,這個意象代表日本的檢察官對於自己的權力有充分的
警覺,不斷提醒自己,自己的權力很大,有可能傷害人民。

相較於此,張娟芬說,她在國是會議感受到的是,台灣的檢察官認為自己的權力必須要很
大,這裡頭有非常「素樸」的想法,檢察官的文化嚮往的是擿奸發伏,將壞人正之以法,
當然希望手上握有很多尚方寶劍,但這些權力運作的時候,確確實實造成很多人權侵害,
這些問題,檢察官似乎一直拒絕去面對。

「檢察長挑選承仰其意志的檢察官辦案,尤其是社會矚目案件」

就檢察首長權限問題,10日的會議最終通過4項決議:1.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
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2.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
應以書面行之,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事由、3.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
官會議決定、4.檢察官分組辦事,各組組長(主任檢察官)的選任、組員的配置等,皆應
由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

林孟皇15日受訪時指出,政治部門過去透過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使檢察官成為統治者的
工具,透過檢察首長對檢察事務的監督權限,包括所謂的案件指分權等等,使檢察官對案
件的偵查,以及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都受到控管。

林孟皇指出,法官審理案件是抽籤決定的,檢察體系原則上也要隨機分案,如果檢察長要
指定分案,必須要行諸於書面並附理由,「這個內部規範已經一、二十年,但是從來沒有
被落實」。他指出,檢察長透過指分的權限,自然把案子分給會仰承他的意志辦案的檢察
官,尤其是社會矚目案件,而檢察官為了升遷,也會照辦,透過檢察官會議的機制分配檢
察事務,可以避免這個情況。

林孟皇說,除了內部規範,2012年7月開始施行的《法官法》也明確規定,他在那3年內問
過全過各地的地檢署,幾乎都沒有針對檢察事務分配召開檢察官會議,有的是極為少數,
台北地檢署也是他在2014年5月在檢察官論壇貼文質疑後才召開,希望這個決議做成後,
檢察長不會再非法搞「紅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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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司法改革交給這些人,怎麼會改革,他們就是一個幫派,
幫派大哥出了事,二哥就護大哥,小弟就在旁邊吆喝,這就是今天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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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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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7-05-21T00:30
回想歷史上把檢察官位置與法官平行拉下來與被告平行之事
很多反應是相似的

闖紅燈問題,代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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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7-05-17T18:33
★代友詢問~~~友人沒有想逃避責任,只是想多了解交通規則朋友被照相機拍到闖紅燈的狀況,在前輪過停止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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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7-05-17T11:24
如題 本身在醫療業工作幾年 但沒時間去念法律研究所 最近對法律有點興趣想自行研讀 請大大推薦書籍 希望有下列幾點: 1. 希望不是很文謅謅的課本 2. 會講到法條之間的相關 比方說A情況 會同時講到 刑法xxx條 民法yyy條 行政法zzz條 的互相關聯性 而不是只講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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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7-05-17T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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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7-05-17T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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