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緊急車禍賠償事宜 - 法律
By Victoria
at 2010-03-01T00:00
at 2010-03-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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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三個月前在下班途中因自己突然緊急煞車,可能因此導致對方閃避不及先撞上我再摔車,結果他的手受傷,我們因想說小車禍並沒報警,我也很有誠意要負責,一開始對方說晚點談,而且只要賠償醫療費用就好,哪知如今一開口就要我賠二十幾萬,
這二十幾萬只是賠償對方無法工作的損失,不包括醫療費用喔,怎麼辦?我只是一個小小的工廠技術員,薪水不高,沒有存款,還得幫家裏還房貸,本來以為只須賠幾萬元,真是讓我好難過喔,怎麼辦ㄚ?如果沒錢賠怎麼辦ㄚ?請幫我想想辦法呀---------------
Update:
謝謝各位建議
也曾不想理對,畢竟是對方說不用找警察來處理的,但怕對方會找麻煩
其實事發當時,是因我騎車時安全帽的帶子斷掉,帽子飛出去我一時緊張才急停車,
不過我記得我自己剛停止行車時,並沒馬上被對方撞上.請問這樣可以改變什麼嗎?
這二十幾萬只是賠償對方無法工作的損失,不包括醫療費用喔,怎麼辦?我只是一個小小的工廠技術員,薪水不高,沒有存款,還得幫家裏還房貸,本來以為只須賠幾萬元,真是讓我好難過喔,怎麼辦ㄚ?如果沒錢賠怎麼辦ㄚ?請幫我想想辦法呀---------------
Update:
謝謝各位建議
也曾不想理對,畢竟是對方說不用找警察來處理的,但怕對方會找麻煩
其實事發當時,是因我騎車時安全帽的帶子斷掉,帽子飛出去我一時緊張才急停車,
不過我記得我自己剛停止行車時,並沒馬上被對方撞上.請問這樣可以改變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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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Frederic
at 2010-03-01T23:23
at 2010-03-01T23:23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雖然當時你們未報警處裡"
法院仍可依據雙方的供詞"
[從哪來ˋ往哪去 ]與如何追撞,認定路權歸屬ˋ肇責歸屬。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
應該是屬"
單純的追撞事故!
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前車當然無賠償之義務。
只不過"
倘若你已經[自我承認 ]因[安全帽的帶子斷掉,帽子飛出去 ]的疏失"
那恐怕你就難逃,過失責任!
就必須負起部分的 肇事責任。
只是肇責百分比,當然遠低於對方 。
本案絕非對方所認知的[都是你的責任]
這點無庸置疑!
也是你主張ˋ反駁的重點之一。
再則"
倘若真的只是[單純的追撞事故 ]"
你不但不用賠 "
還有權主張,向對方求償,要對方賠償你的車損與醫療費用[假設你有受傷的話 ]。
最終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不是 一面倒讓你自己,從頭到尾,都處在挨打的局面"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By Liam
at 2010-03-03T06:36
at 2010-03-03T06:36
2‧醫療費用方面的話,強制汽車責任險是可以理賠,但你沒報警似乎沒有證明記錄,想想看有沒有能夠證明車禍的任何人證或物證?
By Olivia
at 2010-03-02T11:45
at 2010-03-02T11:45
希望我給你的解答~
對你有幫助 ~~
1.報警處理 ~
2.不要理他 ~
對方只是想獅子大開口~
因為當下沒有請警察來處理 ~
現在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報警處理 ~
不理他的話 ~~
如果他們要騷擾你家人~~OOXX~~都有可能 !!
By Isla
at 2010-03-04T08:05
at 2010-03-04T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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